股东借款的税收筹划,有案例,有解析

股东借款我们在平时应该都遇到过,股东借款年底不还的情况也时常遇见,今天华财会计小编就带您看看股东借款的税收筹划问题
【基本事实】
a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注册资本500万元。公司设立后,股东由于个人原因需要用款,从公司借出50万元。到2015年12月31日,股东尚未将该5万元借款归还。2015年12月31日尚有5万元应付b公司的往来款项没有支付。
【存在问题】
股东借款50万元在2015年12月31日没有归还,存在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筹划方案】
建议a公司、股东个人、b公司共同签署一份债权债务转移协议。约定a公司欠b公司的款项由股东个人偿付。协议签署并经各方签字、盖章后,a公司将该协议作为附件,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b公司 500,000.00
贷:其他应收款——股东个人 500,000.00
了解更多税收筹划问题可以关注华财会计,关注华财会计,更多干货福利等你来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