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会计思 2017年4月14日 北京 晴
每年4月北京的天空都会慢悠悠地飘洒着一片一片的杨树毛子,让人心烦。然而更让人烦恼的事情还是来了。
一大早,一个做人力资源的朋友就唉声叹气地打来电话,原来他们公司因为经营不善,面临投资人的巨大压力,在收入增长不利的情况下,只能大幅裁员,而他就是裁员的具体操办人之一,更让他沮丧的是,他所在的人力资源部也会裁员,只是放到放到了最后,真真正正地当了一回掘墓人,挖的坑有没有自己的,也未可知。一年前他刚刚入职这家挺有名的公司,当时的意气风发似乎就在眼前,然而一年后,我却只能耐心倾听、好言安慰,最后约定一起去撸串。
出于职业习惯,我还是梳理了一下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税问题(不讨论企业该给员工多少补偿,假设双方就补偿金额达出一致):
1、如果企业宣告破产,并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走完了破产流程,员工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论多少,都免征个人所得税。也许有朋友说,太好了,是不是能利用这个政策,给员工多发钱,免税啊。这根本不可行,都按法定程序走了破产流程,给员工的补偿不会多,能把欠的工资发了就不错了。不然债权人的权益如何保障?何况用这个办法得先把企业废了,得不偿失。
2、个人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总额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的部分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最高按12年处理)得到的商数作为月工资收入并按照对应的工薪收入个税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如果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的同时政策规定向社保、公积金等机构一次性缴纳的多年的社保、医保、公积金可以在计征个税时扣除,不一次性缴纳就不得扣除。
4、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按上述方法计征个税后,不再与个人以后又参加工作取得的收入合并计算个税。也就是一码归一码,过去就过去了。
举个例子:
李四和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40万,李四在公司工作了15年,按规定一次性缴纳了社保等6万元,北京2016年平均月工资7000元。
计算如下:
1、北京3倍年工资=7000123=252000
2、虽然在公司工作了15年,也只能按照12年计算
3、适用个税税率及速算扣除数的商数=(400000-60000-252000)12=7333.33
4、根据商数7333.33确认适用20%的个税及555的速算扣除数
5、应交个税=(7333.3320%-555)12=10939.99
(这里乘以的12是年数,因为前面把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了12年,计算的个税是一年的,所以最后要乘以12,计算的是12年一共要计征的个税总额)
总结,其实这个计算方法和年终奖的计算方法是一致的,多了可以扣除的两个项目而已(一次性缴纳的社保和3倍年工资额度),相当于是按照一次性取得多年(最多12年)的年终奖来计算的。
很多时候,作为企业的员工,我们并没有做错什么,但不知为什么,我们下岗了。
最后,祝愿求职者尽快找到工作,小编的这个做人力资源的朋友不要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