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以房抵债税收损失大,该怎么做节税?

2017年1月28日,甲房产公司拖欠乙建筑公司(甲、乙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工程款2000万元。以5间门市房抵债(该门市项目于2014年底开工,2016年2月份竣工,属于老项目,简易计税),开具5%的门市房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建筑公司,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乙公司取得门市房后,由于资金紧缺,为加快资金回笼,仍以2000万元出售给个体户丙。乙公司需缴纳主要税费为:
1.接受甲公司的门市房抵债时:应交契税=2000×3%=60万元
2.将门市房出售给个体户丙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14号)第三条第五款“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的规定,
应交增值税=2000万元÷(1+11%)×11%-2000万元÷(1+5%)×5%≈103万元
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103×12%=12.36万元
上述主要税费合计为175.36万元
提示
考虑不动产转让时的印花税和房屋交易过程中的行政性收费,各项税费合计约180万元。也就是说,如果接受以房抵债,要收回2000万元的工程款,企业要付出180万元税费,最终只能收回1820万元资金,直接损失达9%。
如再考虑资金占用的利息支出,企业累计损失将高达10%以上,该工程的毛利将被消耗殆尽,甚至还赔了老本。
结论
从企业整体考虑,接受以房抵债,该工程就可能不赚钱,甚至亏本。
剖析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企业在接受抵债房产,并转售房产变现中,累计承担了180多万元的税费,加大了企业收回工程款的变现成本。
建议
接受以房抵债,是一些建筑企业的无奈之举。面对残酷现实,在税收政策法定的情况下,应运用法律、财务、税收一体化的创新思维,重构甲房产公司、乙建筑公司和最终购买者丙之间的法律关系。
具体地说,就是乙公司在接受甲公司以房抵债商谈时,提前谋划,约定只接受门市房的抵押权,不办理过户手续;再通过转让抵押权变现,将门市房直接从甲公司过户给丙,收回工程款,从而减少房产实物交易环节,节约税收支出。
微信公众号、办事群财税问题分享 1
我们公司1月,因为红冲,只开了一张负数发票,没有其他销售额,那报税的时候要怎么报呢,可以填写负数吗?
答:不可以填写负数,本月申报1月的,0申报即可,等下月有正数销售额直接扣除负数后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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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般纳税人出租场地,增值税的税率?
答:一般纳税人出租场地需按照出租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场地取得在4月30号之前可选择简易5%,也可选择一般计税11%;场地是5月1号取得的,再出租是一般计税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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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航天金税盘里的税收分类编码可以自己增加吗?公司自己销售自己使用的小汽车选什么呢?
答:税收分类编码是不可以自己增加的,税收分类编码是航天后台自行设置好的。销售自己使用的小汽车税收编码:选汽车---乘用车(按照排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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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下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变更,财务负责人变更需要哪些材料呢?
答:变更财务人员所需材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涉及证件内容变化) ;
3)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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