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自2017年7月1日 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为便于在审计过程中,核实各单位的增值率,便于记忆,现归类如下:增值税销项税率变为17%、11%、6%。其中:
(一)属17%的有四种情况:
(1)销售货物或者进口货物(以下列举的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外)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4)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二)属11%的情况:
(1)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2)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建筑服务、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房屋、构筑物)。
(三)除以上外,其他均为6%。
(四)财税〔2017〕37号附件2所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外贸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1%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执行13%出口退税率。出口货物的时间,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执行。
(五)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详见财税〔2017〕35号)
以上归类来源主要摘自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等有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