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一~周五,精选大家比较关注的5~8个财税类热门问题,并附上详细回答,供各位参考、借鉴。
发票的认证方式是否取消了在国税网上的手工输入认证,都要通过网上勾选平台,勾选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税?
答:目前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进行勾选认证的纳税人只包括a、b、c、m级,并非所有纳税人都可以进行勾选认证。
施工企业总包和分包如何计算纳税?选择简易计税需要备案吗?
答:若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办法,则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若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若是小规模纳税人,则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选择简易计税应进行备案。
我司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国税需要变更什么资料?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去国税办理?
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第二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由企业登记机关在新设时采集。在税务管理过程中,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变更。
因此,当“一照一码”纳税人《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和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除此之外的信息变更应向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请问机票代理是否可差额纳税?是否需要备案?若需备案应提交什么材料?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8点的规定,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机票代理应属于经纪代理服务,可以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该项业务不需要做备案。
如果4月30日前有未开票收入并在5月进行了未开票收入的申报, 那么可以在5月开出11%及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第六条的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因此,4月30日前未开票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属于4月30日之前,若在5月1日后才开具发票的,应按17%、11%、6%税率开具发票。
我司是个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没有发生关联交易,那么企业所得税(年度关联申报)是否需要申报;若需要申报
答: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一条的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不申报企业所得税,不需要进行关联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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