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认证、确认时限的重大变化

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的认证、确认时限从何时开始变成360日?
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认证、确认的时限,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请稽核比对的时限,从什么时间起由180日放宽至360日?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即:取得在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认证、确认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取得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