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一起创pps平台合伙制管理咨询事业部
作者:助理咨询师 田青霞
近年来,合伙制成了中国企业家和老板热议的话题,在看到一些企业采用合伙制之后快速发展起来逐步超越成为行业老大,很多老板都开始去探索合伙制,为公司寻求新的发展,市面上也涌现了五花八门的合伙制咨询机构,在众多合伙制中如何找到适合自己公司发展的,我们需要对扒开它们的外衣,去探寻合伙制的前世今生。
有人说合伙制最实在的就是减税;
有人说合伙制是新时代赋予管理结构系统的优化;
还有人说合伙制是西方管理理念,是舶来品,不适合中国的国情和历史。
有很多人都说了他们对合伙制的想法,赞同也好抗拒也罢,都不是我今天讨论这个话题的核心,今天我主要是想和大家探讨一下合伙制的起源、发展以及在中国的实施,我始终认为工具制度本没有对错,重要的在于使用它的人自身的内功修为和认知水平。
合伙制的前世
法律意义上合伙制的演变进化
起源
合伙制是一种古老的商业组织形式,早在公元前18世纪的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中就规定了合伙的原则。在中国古代合伙制起源于春秋时期,以《史记》中记载的“管鲍之交”为例,也有学者说西周时期才有合伙制萌芽的可能性,在这里我就不做过多的说明,如果有感兴趣的可以去查阅关于“中国古代合伙制”的资料。
大约公元前800-600年左右,在罗马共和国时期,合伙高度发达,罗马法对合伙的性质和合伙人的权利义务有了明确的规定,根据罗马法,早期的合伙主要一种契约关系。有学者认为古罗马的家族共有制就是商业组织合伙制的前身,而家族共有制实质上就是商人的子女们合作经营父辈留下的遗产。
海上贸易时代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海上贸易的发达,一种新型的商业组织形式——康孟达出现了。到了11世纪晚期,在意大利佛罗伦萨一带出现了很多做海上贸易的组织,也就是康孟达,这就是现在我们所熟知的有限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的前身,也是典型的合伙制。当时,商人们为了规避教会禁止借贷生息的规定,找到了拓展海上贸易的投资机会,但是他们又不想承担风险,于是,他们就出钱找到航海家出海去发展贸易,双方达成康孟达企业。盈利后双方按照出资比例分配,亏损时,航海家承担无限责任,包括身家性命的投入,商人最多承担的是资本投入的损失。我们可以说康孟达孕育了有限合伙制度,商人(资本家)相当于有限合伙人,而航海家则是普通合伙人。
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临时的、一次性的康孟达契约逐渐成为一种定期合同。后来,到了15世纪,这种康孟达组织逐渐向两个方向演化:一种是隐形合伙,即资本家不显名,企业家对外承担权利义务;另一种是陆上贸易采用的两合企业,资本家和企业家均显名,两者共同对外承担权利义务。
从合伙制的萌芽到成型,期间历经了三千多年,它比我们现在所普遍采用的公司制更早的出现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中,它一步步演变形成我们现在所熟知的两合企业的雏形——有限合伙制度,这是商人们在特定环境下的重大发明,也是历史前行中的必然产物。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和工业化进程加快,出现了公司制、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等多种商业组织形态并存的局面,有限合伙也没有被人们淘汰,而是跟随时代的进步而不断优化自己,依然被现代企业广泛采用,如果说合伙制的产生得益于意大利的海上贸易,那么把合伙制发扬光大的就不得不提英美国家。没有一成不变的制度,合伙制被传入英美国家后又发生了怎样的变化,我们继续来探寻合伙制在英美国家的发展情况。
发展
合伙制的发展必须谈到的一个是合伙法的演变,合伙法律的制定和颁布表明了政府认可了从民间产生的这种商业组织模式,也从法律上保障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合伙法主要源于英美法系。在这一部分涉及到许多法律知识,合伙制的发展就是伴随着合伙法律体系的制定和完善的,尽管现在在中国实施的合伙制已经远远超过法律上的概念,但是为了了解其本质,有些关键性的东西我们还是要探寻一下。
(1)合伙制在英国的发展
英国的商业法院是最先接纳合伙企业及其原则,随后才慢慢被引入到普通法院,也形成了合伙企业的商业法律理论体系,成为英国普通法的一部分。19世纪,英国有大量的契约采取合伙的形式,尽管合伙的基本框架属于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代表),但它却是普通法的产物。1865年英国制定了《合伙法修正案》,主要只规定了和合伙人的权利等基本问题,直到1890年制定的《英国合伙法》才详细规定了合伙的定义、合伙人的侵权行为等。
1907年,英国又借鉴法国的无限公司制度制定了有限合伙法,对有限合伙的特殊情况做了规定,而没有规定的情况依然适用《英国合伙法》以及合伙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原则。英国的合伙法法律制度是由1890年颁布的《英国合伙法》和1907年颁布的《有限合伙法》以及一系列相关法规构成的。
风光迷人的英国泽西岛
到了20世纪70年代以后,会计职业的法律诉讼频繁发生,1996年因为一家老牌会计师行的法律诉讼事件,英国合伙法取消了专业性合伙20人的限制,但是相关法律责任的限制并没有修改,随后就导致大量的专业人士离开本土,他们推动英吉利海峡中的泽西岛颁布了《英国泽西岛有限责任合伙法》。这次事件引起了英国政府的恐慌,也推动了英国政府公布了名为《有限责任合伙:面向专业人士的新的组织形式》的咨询文件,随后,在2000年7月,英国议会通过了《有限责任合伙法》,在年底,又对相关法律的相关条款作了说明,并编撰成一本《有限责任合伙法令汇编》。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合伙制法律在英国也在不断的修订完善以适应不同行业和目的的发展,现在,英国已存在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合伙和普通合伙三种形式。
(2)合伙制在美国的发展
美洲大陆被发现后,西班牙、荷兰、法国、英国等国家的探险者和殖民者陆续踏入美洲大陆,两合公司的组织形式也被带入这片土地,并在美洲大陆上生根发芽,早在立国之初便存在大量的合伙企业,美国的合伙法律制度也一直继承英国的普通法,一直到近百年才制定了统一的合伙法。
美国作为联邦制国家,关于企业主体的立法权属于各个州的立法机关。1822年,纽约州制定了全美第一部有限合伙法,随后,各个州相继制定了自己的有限合伙法,由于当时有限合伙并不像普通合伙那样普及,这些法律法规都对有限合伙做了严格的限制,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有限合伙的发展。尽管各州都有自己的合伙法律制度,但由于它们差异很大,容易造成使用上的不便和混乱,之后,由“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制定了适用于普通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的《统一合伙法(1914)》与《修订统一合伙法(1994)》,适用于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有限合伙的《统一有限合伙法(1916)》与《修订统一有限合伙法(1985)》以及适用于有限责任企业的《统一有限责任企业法(1994)》等有关合伙制的“统一法”,尽管这些“统一法”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其作为示范法推动了美国各州合伙法的修订。美国《统一合伙法》的颁布极大推进了合伙制度在美国的发展。
合伙法律体系起源于罗马法,又在英美法系中发展壮大,合伙法律的不断修订和完善也说明了合伙制度对社会经济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去发现了解制度和工具的发展历程有助于我们更好的掌握它们,以便为企业带来更好的发展,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前进。
(3)合伙制在中国的发展
虽然合伙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但关于合伙法律体系的建设也是在近十几年来才确定的,主要集中在《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中,在合伙企业法生效之前,国内的合伙制仅限于个人合伙。
国内的合伙法虽然并不完善,但是国内关于合伙制的创新发展却是百花盛开,这也是我们探索的重点,它已经远远区别于以上我们所说的法律上的合伙概念了。
合伙制的今生
管理意义上合伙制的创新实践
在讲述合伙制的今生故事之前,我们先要弄清两个概念,即我在上文里说的法律意义上的合伙和将在下文里说到的管理意义上的合伙:
法律意义上的合伙制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这是相对于公司制而言的一种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伙人:法律意义上的合伙人包含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其中普通合伙人是企业的管理者,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企业的管理经营由普通合伙人负责,有限合伙人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
管理意义上的合伙制
管理意义的合伙制是一种新时代的共创共享共担机制、事业发展机制和分布式组织管理机制,指组织具有相同经营理念的人,建立起事业共同体,将人才与资本结合,共同推动企业的创业创新与发展。事业共同体里面的人,就是合伙人。合伙制最大的特点就是创造拥有感, 这种拥有感不是法律上的拥有概念, 主要是参与企业经营的权利,给权利、给责任、给前景,使经营者变“给老板打工”为“给自己打工”的心态投入工作。
管理意义上的合伙制在组织形式上,不仅可以采用法律上的合伙企业形式,也可以采用公司制的框架。在本文中我们提到的合伙制均为管理意义上的合伙制。
合伙制在中国的创新实践
合伙制在中国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已经远远超过它法律上的概念,它也不再单单指一种商业组织形式,更多的是一种企业创新发展机制、管理机制和治理模式。在华为、阿里巴巴、万科、海尔等标杆企业中,正在以不同名称、不同形式实施着这种合伙制的变革。
(1)阿里巴巴:湖畔合伙人
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是很多人都关心和讨论的话题,在真正接触阿里巴巴合伙人案例之前,有一次和同学聚会,有个男同学说阿里巴巴是被外国人控股的企业......那时候我还没有研究过阿里巴巴的股权设计,直到后来在接触了越来越多的相关案例分析后,才发现阿里巴巴这种同股不同权的股权特征,才明白阿里巴巴为什么在美国上市。
马云在阿里巴巴创立之初就以合伙人的精神运营和管理这家公司,直到2010年合伙人制度在阿里巴巴正式确立,并取名为湖畔合伙人。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更多的是在公司治理结构层面,其中的核心思想就是同股不同权,不同权在于董事会的人事权,阿里巴巴通过合伙人委员会把公司治理层的人事权牢牢地抓在核心创始人和管理人手中,以保证对公司的有效控制,并传承他们所代表的企业文化。
阿里的合伙人委员会享有的权利:
1、合伙人拥有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的提名权,因任何原因董事会成员中由合伙人提名或任命的董事不足半数时,合伙人有权任命额外的董事以确保其半数以上董事控制权;
2、合伙人有任命临时董事的权利,如果董事因任何原因离职,合伙人有权任命临时董事以填补空缺,直到下一年的股东大会,如果股东不同意选举合伙人提名的董事的,合伙人可以任命新的临时董事,直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
3、合伙人拥有提名、推荐、选举、认定合伙人的权利。
阿里的合伙人委员会机制是在传统公司治理机制上的创新,这一机制的设定使得阿里合伙人拥有了超越其他股东的董事提名权和任免权,控制了公司的董事人选,也决定了公司的经营。这也是为什么马云只拥有阿里巴巴7%的股权,却依然能掌控阿里巴巴,这也是典型的资本家为企业家服务的案例。
更深层面来说,阿里巴巴选择合伙人制度也是保证公司稳定快速发展和企业文化的传承。除了合伙人委员会的三十几名合伙人以外,阿里在内部也鼓励和发扬合伙人精神,以更好地传承公司的使命、愿和价值观。
成为阿里巴巴合伙人的资格要求:
1、必须在阿里工作达5年以上;
2、合伙人必须持有公司股票,并且有限售要求;
3、必须由现任合伙人向合伙人委员会提名推荐,由委员会成员审核通过后才能参加选举;
4、在一人一票的基础上,超过75%以上的合伙人投票同意其加入,合伙人的选举和罢免不需要再经过股东大会的审核和通过。
除以上条件外,阿里对合伙人还有一些基本要求:需要具备诚信正直的品质、优秀的领导能力,并高度认可公司文化,对公司发展有积极的贡献,愿意为公司的使命、愿景和价值观的传承竭尽全力等。
阿里是一家非常注重企业文化和价值观建设的公司,并把文化考核纳入人才考核体系中,而且占50%的权重。阿里的合伙人制度从小来说是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