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怎么卖无论卖产品还是卖服务,没有点“利益”的诱惑,恐怕很难得到市场的认可。为了快速占领市场,取得用户的信任,各企业可谓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买赠、打折、免费等促销手段或单一或组合上阵,让这个市场好不热闹。消费者在看得眼花缭乱的同时,也乐得坐享其成。
对于企业而言,名声打出去固然是好事,但好的营销策略一定是“丢了芝麻,捡了西瓜”,而不是相反。若出现“偷鸡不成,反蚀把米”的状况,则更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到头来“竹篮打水一场空”,岂不哀哉!常见的营销策略包括:买产品(服务)赠产品(服务)、商业折扣、消费送积分、消费送红包等。
一、买产品赠产品如何纳税【例2-6】 某商场正在进行促销,消费者购买a产品,消费金额1170元(不含税价格1000元,成本价800元),商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会额外赠送价值117元(不含税价格100元,成本价80元)的b产品。请问,商场的上述促销行为会有税收风险吗?都有哪些税收风险?
在该模式下,经营者涉及的税收问题及会计处理如下。
1.增值税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商场在销售a商品的同时,额外赠送的b产品,符合上述将“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情形”,需按无票收入做增值税纳税申报。
2.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因此,商场在确认缴纳企业所得税时,a和b产品的销售收入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a产品销售收入=1000×1000÷(1000+100)=909.09(元)b产品销售收入=1000×100÷(1000+100)=90.91(元)。
3.个人所得税按照《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规定,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在购买a产品的同时获取企业赠送的b产品,个人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4.会计处理(1)销售并赠送商品:
(2)结转成本:
(3)视同销售确认销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