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图/视觉中国
申报模式变化
●改革前
以代扣代缴为主
●改革后
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
申报人变化
●改革前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
●改革后
取得综合所得需汇算清缴的纳税人
台海网7月14日讯 据厦门日报报道 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预示着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将迎来自1980年出台以来的第七次修正。作为直接对个人征收的税种,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举一动都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这次改革将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管理带来哪些新的变化?记者近日就此采访了我市财税领域的部分专家。
变化1
个税自行申报人群增加
个人所得税改革后,我国个人所得税将由目前代扣以代缴为主的申报模式转向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申报模式。除了延续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义务,“草案”在纳税人自行申报方面做出了较大的改变。
首先,需要自行申报人群的基数将大大增加。“草案”中,取得综合所得(包括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要进行自行申报,而相应的所得项目现有税法规定只有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需要自行申报。也就是说,改革后,自行申报不再有年所得金额的限制,需要汇算清缴的纳税人都要进行自行申报。这一政策变化,将大大增加自行申报的适用人群基数。
其次,自行申报情形将增多。在现有税法的基础上,“草案”还增加了“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作为自行申报情形,补充完善了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情形。
变化2
增加纳税信用管理规定
信用管税是一种先进的治税理念,这一理念建立在个人所得税征纳双方互信的基础上,有利于节约行政资源、让纳税人快捷方便地办税,是税收征管领域落实“放管服”改革的一个重要体现。个人所得税改革后,对综合所得即将实行的征管模式,与原来单纯依靠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有较大差异,纳税人将更多地直接参与税收管理。特别是在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申请退税等方面,既需要纳税人主动发起、提供资料或者相关信息,更要保证或承诺相关信息的真实可靠,承担对资料的留存备查及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相关部门一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联合惩戒。“草案”实施后,面对大量的自然人纳税人,更加需要完善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引导诚信纳税,增强纳税遵从,规范税收秩序。
变化3
增加个税反避税条款
目前,个人运用各种手段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堵塞税收漏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草案”参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反避税规定,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毕马威福州/厦门办公室首席合伙人梅女士认为,在全球反避税的大环境下,中国已经和103个国家或地区签署了反避税协议。同时,随着全球信息交换通用报告准则在各国的实施,中国也已经和76个国家及地区签署了交换协议并建立了交换机制。此次草案中增加了针对个人反避税的条款,预示着中国将借助逐步完善的交换机制,出台具体的个人反避税措施,进一步加大对个人反避税的力度。她表示,个税改革已经迈出决定性一步,结合日趋完善的税收征管体系将直接提升个人所得税合规的重要性。个人应密切关注个税改革对自身的工作、境内外资产安排的影响并及时做出合规合理的安排。
变化4
强化股权转让个税征管
“草案”第十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厦门欣广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林溪发认为,这个规定,从源头上解决了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难题。
林溪发表示,目前自然人去工商部门办理股权转让登记,不需要提供完税凭证,可能造成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登记机关将查验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作为个人转让股权变更登记的前置程序,股权的受让方为了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将会主动要求转让方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