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上海某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一家企业因为业务原因要变更企业名称,因为是在海关注册登记过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所以也需要到海关办理相对应的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7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报关企业取得变更注册登记许可后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单位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批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注册地海关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办理变更手续。 经咨询所属海关,需要递交以下资料:1.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变更)申请书2.填制变更内容的《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3.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证合一)4.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办理流程:上述资料递交所属海关的企业备案科,经审批后会下发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需三个工作日,视各个关区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