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关系可否认定为工伤赔偿

承揽关系可否认定为工伤赔偿
承揽关系不可认定为工伤赔偿。承揽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无法认定工伤,应按人身损害处理。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承揽关系可否认定为工伤赔偿的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