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问题和解决办法的思考

来源: 央视网
 近年来,我国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建设与发展,把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建设与发展,纳入面向全社会服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加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亦取得了显著成效。社区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亦成效显著。但是,其社区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发展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相比,还有差距。社区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投资总量不足,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文化服务队伍的综合素质不高,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能力较弱等问题,还比较突出。社区公益性文化事业需要进一步加快建设与发展问题,已经影响到我们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影响到我们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文化的进程,必须要下决心加快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与发展步伐。 目前我国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约558万个,从事其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工作人员约 3000多万人。如此庞大的公益性文化事业规模和队伍,如何建设与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体现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取向,的确不是一件非同小可的易事。作为社会公益性文化事业的重要方面——社区公益性文化事业,眼下开展文化服务活动问题较多: 一是文化基础设施普遍落后、陈旧,开展公益性文化活动、发展文化产业缺乏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有关场所和配套设施; 二是文化事业单位业务人员队伍建设存在问题突出,特别是一些地方不适应文化艺术业务工作岗位的非业务人员充斥“编制”,业务人员严重缺乏,活动开展困难较多; 三是许多社区内的文化事业单位工作环境、办公条件、业务活动场所建设应有的国家投入,基本列不入地方财政预算,只是“人头财政”,事业投入严重不足; 四是活跃社区文化的艺术创作及艺术研究阵地空白,指导、培育和研究文化艺术向较高水平发展缺乏合力支持,创作、打造高质量、高水平的文化艺术精品缺乏专门人才; 五是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面向人民群众服务的一线单位——社区文化站(中心)管理体制不顺,设施落后,专业组织人才匮乏,严重制约了基层公益性文化服务活动的开展; 六是负责社区文化、少儿文化、老年文化、校园文化、企业文化、军营文化等活动的业务辅导、组织的专门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所开展的公益性文化服务活动质量不高,活动开展不规范,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求不相适应; 七是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存在政事不分、“办文化”事务缠身,争取、制定、出台有关支持社区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政策的工作滞后,束缚了地方文化生产力的发展和文化事业单位开展公益性文化服务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人民群众的文化权益得不到保障和发展,社会反响较大。 以上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步伐,影响社区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大发展大繁荣,亟需出台有关政策改革、创新其管理体制与机制,推动社区公益性文化事业不断发展与繁荣。 二、加快社区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与发展步伐之思考
要进一步加快社区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与发展步伐,让人民群众在参与社区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与发展过程中,体现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取向,窃以为: (一)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转变职能。各级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要政事分开,文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切实由“办文化”向“管文化”、“服务文化”转变,制定文化发展规划,提出解决社区公益性文化事业存在问题的对策与建议,争取政府出台有关政策予以支持,把“出台社区公益性文化事业有关政策与业务考量标准”、“监管社会文化市场”放在工作的中心位置,重点对社区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奖惩。创造条件放开社区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手脚,引导、鼓励其利用各种设施条件开展覆盖全社会的公益性文化服务活动,为构建面向全社会服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贡献力量。 (二)深化体制改革,解决社区内文化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问题。由于历史的原因,一些社区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中,不适宜文化艺术业务工作的非专业人员充斥单位编制,开展公益性文化服务活动的专业人才严重缺乏。结合深化体制改革,由政府协调文化、劳动人事、财政、编办、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就解决社区内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人才队伍建设问题,研究、出台“非业务人员分流”、“招聘专业人才进编”、文化事业规范投入、文化产业政策支持等具体配套政策,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给可以“提前退养”、“转岗创业”者提供各种方便,较快办理有关手续,加快“空编”、“公开招聘”、“进编”进程,从根本上解决社区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问题。 (三)建立加大对社区公益性文化事业投入的长效机制。国家为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启动并实施了“文化惠民工程”,在优先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积极开展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的文化服务活动方面加大了工作力度,并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强化了“以政府为主导建设基层文化基础设施和文化活动场所”工作,重点实施“艺术(文化)馆、图书馆、电影(影剧)院、文化(中心)站、文化室、农村公共信息资源共享服务网点”建设工程,构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网络,要求各地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和相应的文化设施设备。但省、市、县、区根据其地方年国民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状况,向公益性文化事业加大投入,特别在重要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设施、活动上,加大定向投入力度的长效机制没有形成。社区公益性文化事业更是如此。应该说,政府制定“按其地方财政收入增长比例相应投入公益性文化事业的规划”、形成长效机制尤显重要。我们就是要通过建立长效机制,力争国家各级政府对社区公益性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事业的投入,达到比较稳定增长的人均占有水平。重点对社区内“两馆一院一中心一室”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规划、投入力度,力争在2010年基本实现“社区有综合文化中心、较大居民委员会有文化室和基层公共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网点”的目标。 (四)出台非国有资本兴办社区公益性文化事业的优惠政策。为进一步培育和发展我国多元化文化市场体系,各级地方政府都应出台鼓励社会非国有资本兴办公益性文化事业的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非国有资本和外商兴办“国家法律法规无明令禁止”的文化事业,在其项目审批、用地、信贷、建设、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重点建设社区公益性文化事业,要对非国有资本和外商进一步拓宽文化市场经营领域,放宽文化市场准入条件,鼓励非国有资本参与建设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基础设施,鼓励引进外来资本及捐赠实物、从事文化经营设施、场所建设及其文化经营活动,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有文化经营才能的工作人员及其资本进入社区文化市场,对其在开拓社区文化事业发展空间、打造社区文化品牌、对外文化交流、探索社区文化事业发展新途径、研究和发展社区公益性文化事业等方面所取得的成果予以重奖。应积极树立典型,推动全面发展。 出台鼓励社会非国有资本、国家事企业单位在兴办社会及社区公益性文化事业的优惠政策应包括: 1、进一步拓宽社区文化市场经营领域。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文化领域,从事各种文化经营管理和竞争性的文化经营活动。鼓励各种经济成份、各种所有制形式进入文化艺术表演、各类文化展览、民间工艺美术产业、文化创意业、中介、咨询服务业、文化艺术品拍卖、销售、制作业、文化娱乐业、文化艺术培训业、印刷业、农村网络文化业、影视音像业、书报刊发行业、文化产品及文化服务出口等行业,依法营运,创收发展。 2、进一步放宽社区文化市场准入条件。鼓励和支持各种经济成份进入以下文化行业和领域,放宽社区市场准入条件,实行“入市并联审批”,一“资”到位。如文化艺术表演团体、演出场所、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动漫和网络游戏、文化广告、影视发行、书报刊分销、音像制品分销、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旅游文化服务、文化展览、各种文化礼仪服务、电影和电影院线、农村电影放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农村网络文化网点、允许进入出版物印刷、刻录类光盘生产、只读类光盘复制等行业和领域。对以上各类文化经营活动除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履行有关批、报程序外,能简化手续、备案登记的,一律从简。“入市并联审批”,一“资”到位。文化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原则,防止多头管理。外地来地方申办各类文化产业投融资、文化艺术表演、文化艺术展览、文化艺术服务活动,文化部门在接到其申请及有关资料后,应在五个工作日之内予以书面回复许可或其他意见,并积极协调有关方面办理其它相关手续、为其提供方便。 3、鼓励非国有资本参与建设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基础设施。凡非国有资本投入建设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基础设施,文化部门应为其在纳入规划和协调用地、信贷、税费减免、管理营运、利益分配等方面予以支持。其建成后的服务活动应享受与国有经济投资同等的待遇。坚持“谁投入、谁所有,谁受益”原则,依法保护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要积极创造条件,周到服务,吸引各种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基础设施,加快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步伐。 4、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有文化经营才能的工作人员及其资本进入社区文化市场。鼓励国有事企业单位中有文化经营、管理才能的工作人员,领办、独办、合办社区文化市场各类文化经营活动;鼓励国有事企业单位的闲置资金投入社区文化市场各类经营场所建设及其活动,“谁投入、谁所有,谁受益”。所有文化经营经济实体应在当地文化部门备案,以便整合文化资源、提高社区文化市场竞争力。 5、鼓励文化事企业单位其工作人员,经过批准,为本单位创办、领办社区文化市场经营场所、门店,开办新兴文化产业经营活动,其工资待遇和在职人员同等对待。文化事企业单位其工作人员与其单位签立有关协议、合同,经过批准后,为本单位创办、领办社区文化市场经营场所、门店,开办新兴文化产业经营活动,其工资待遇和在职人员同等对待。文化事企业单位开办的股份制文化企业,国有股份必须占到51%以上。文化事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可以以其“创意文化产品、文化活动”、“创作成果”和“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参与社区文化市场收益分配。 6、鼓励和奖励引进外来资本或捐赠实物,从事社区文化经营场所建设及其文化经营活动。凡引荐、中介外商或国内外埠国有或非国有事企业单位、客商投资、捐助社区文化经营场所建设及其文化经营活动成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奖金按照客商实际投资或捐助实物金额数额的5%,由使用资金单位在资金到位后一月内一次性付清。鼓励客商来地方投资兴办独资、合资、合作文化企业。合资客商投资比例超过40%的项目,可参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政策待遇,并享受有关税费减免政策。 (五)出台对社区公益性文化事业专业人员进行培养、奖励政策。各级政府应要求文化部门制定社区公益性文化事业人才培训规划、奖励措施,并建立政府长效投入机制。通过具体的外送培训、本地培训、活动评比、成果奖励等办法,力争在较短时期内,对社区公益性文化工作者进行系统培训,重奖有突出贡献的专业人员及其作品和有影响力的活动,以全面提高我国社区公益性文化事业活动的品味,提高人民群众共享先进文化成果的参与水平。 (六)在社区较为集中的城市中心设立高水平的文化艺术创作、文化活动研究和指导机构。由于社区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社会影响力大,对经济社会起着巨大的智力支撑作用。要进一步提高社区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的层次和水平,多出人才,多出精品,多开展一些广大民众乐于积极参与的社区文化活动,就应采取措施促使其社区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创作和服务活动上层次、上水平、更具影响力。所以,在社区较为集中的城市中心设立由高级专业职称、且有较大专业成果的专家组成的文化艺术创作、文化活动研究和指导机构,非常必要。该机构的设立,将会对地方社区公益性文化事业上层次、上品味发展、全面提升地方民众参与社区公益性文化事业及有关活动的积极性和思想文化道德素质与水平、全面展现广大人民群众在参与社会活动中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和取向、推进和完善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社会及社区公益性文化事业大发展大繁荣做出较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