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
企业如何达到既能充分使用业务招待费的限额,又可以最大可能的减少纳税调整事项呢?
假设企业2016年销售(营业)收入为x,2016年业务招待费为y,则2016 年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y×60%≤x×5‰
结论:只有在y×60%=x×5‰的情况下,即y=x×8.3‰,业务招待费在销售收入的8.3‰这个临界点时,企业才可能充分利用好上述政策。
所以需要先估算当期的销售收入测算出合适的业务招待费预算值。
当企业的实际业务招待费大于销售收入的8.3‰时,60%的扣除限额不能完全使用,超过销售收入的5‰的部分需要全部计税处理,即每支付1元业务招待费,需要付出125%的代价(超过部分全部调增,并且假设按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算,就是125%的代价)。
当企业的实际业务招待费小于销售收入的8.3‰时,60%的限额可以充分利用,只将40%部分调增处理,即每支付1元业务招待费,只需付出110%的代价。(25%*40%=10%,10%+100%=110%)
小结一下
因为业务招待费反正无论如何都是要调增的,因此选择按销售收入的8.3‰,把代价降到最低的同时,最大程度利用发生额60%的扣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