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日,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01658.hk)昨晚公告,2014年10月,邮储银行分四笔投资了由广东惠州侨兴集团下属公司作为融资方,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金额合共为22亿元,投资期限均为3年。广发银行惠州分行为上海信托上述信托贷款出具四份担保函。
该信托计划已于2017年10月到期,侨兴集团违约并未偿还本金及部分利息。上海信托已向侨兴集团及广发银行提起民事诉讼,追诉信托贷款的全部本金及逾期利息。邮储银行本着审慎经营的态度,已对该等违约事件计提相应的减值损失准备。
该公告证实了21世纪经济报道此前独家报道。其中,由于处罚决定没有明确各家机构出资方、通道方等的具体情况,外界对涉案机构如何参与“侨兴债”违约案不得而知。
13家出资机构
银监会12月29日公告的13家出资机构分别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恒丰银行、兴业银行郑州分行、兴业银行青岛分行、天津滨海农商银行、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吉林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罚没金额合计13.41亿元。
根据罚单,出资机构的处罚理由大多是是“违反国家规定从事投资活动,业务管理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7家通道机构
银监会此前通报,在依法查处“广发银行违规担保案”时发现,该案还涉及一些“通道”机构和出资机构。
包括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廊坊银行、国民信托、上海国际信托、中国金谷国际信托、陆家嘴国际信托、平安信托等机构,违规接受广发银行兜底保函等协议,尽调与核保流于形式,牵线搭桥作“通道”,协助完成相关交易,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最终酿成案件。
另附:来自大连银行金融市场风险管理专号对于2017年银监会处罚的最全统计(三. 对典型处罚案由的分析):
(一)各类违规事由的统计分析
1.信贷业务违规
信贷业务是银行最重要的资产业务,由于涉及面广,所受到的处罚也最多。本文对这一大类处罚事由进行尽可能细分,但由于所公布的罚单中措辞简要,信息有限,无法完全细化。例如贷款的“三查”不严问题,大多数罚单可以具体到“贷前审查”、“贷时审批”以及“贷后检查”,但有一部分罚单的处罚案由仅写了贷款“三查”不严,所以本文将这类案由单独作为一类;此外,罚单中还有很多“信贷业务违规”、“贷款管理违规”等比较笼统的案由,无法进行进一步细化,所以列为“无法细分的贷款业务违规行为”。信贷业务违规行为中各个小类案由的数量分布如下图所示:
(1)违规发放贷款
违规发放贷款仍然是信贷业务违规中最常见的案由。超过总比例的四分之一。首先,从贷款类型来看,该处罚案由涉及违规发放各种类型的贷款,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个人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借名贷款、委托贷款、房屋按揭贷款、信用贷款、二手车分期贷款、涉农贷款、扶贫贷款等等。
其次,从违规的具体环节来看,违规发放贷款的案由更是形形色色,例如向不具备借款主体资格的借款人发放贷款;违规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未执行贷款相关的面签程序;出账时未落实批复的要求;不按项目实际进度发放贷款;降低信贷条件发放贷款;超越审批权限发放贷款;存贷挂钩,以存款作为贷款审批和发放的前提条件;接受本行股权质押并提供贷款;发放虚假他项权证的抵押贷款等等各类案由。
再次,从贷款的用途来看,该案由中还包含了发放与实际用途不符的贷款以及发放虚假用途的贷款这两类案由。
从上述几个维度来看,贷款的发放可谓是罚单的“雷区”,各类贷款、各个环节都存在被处罚的违规行为。虽然处罚量大跟贷款业务量占比高有一定的关系,但这依然体现了今年监管在贷款发放环节的检查和处罚力度。贷款发放违规行为的机构分布如下图所示: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有少量针对个人的罚单不能划分到具体机构,故上图以及下文所有对案由的机构分布进行分析图表都不包括这部分数据。另,从样本量的角度考虑,本文对数量在100以上的违规事由在各机构之间的分布都进行了统计,低于100的不再统计。
(2)贷款“三查”不严
如前所述,本文尽可能区分了“贷前审查”、“贷时审批”和“贷后检查与管理”三个不同环节,但还有部分笼统列举为“三查”不严的罚单无法细分。从单个环节来看,贷后检查与管理属于贷款“三查”中违规最多的与一类,其数量几乎与上述“违规发放贷款”案由持平。而贷后检查与管理的违规,绝大多数体现为在发放贷款后,对信贷资金的管理和监控不力而导致贷款未按照审批时的用途使用。罚单中可见贷后管理不严格主要会导致以下几类后果:贷款资金被挪用;信贷资金改变原有用途,较常见的是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楼市;信贷资金回流等。贷后检查与管理不严这一案由的机构分布如下图所示:
涉及贷前调查违规的罚单有133例,从列示了具体违规事由的罚单中来看,主要包括未对借款人信用状况进行评估、未对抵押物或其抵押手续进行调查、未对借款用途的真实性进行调查等;本文对贷前调查违规案由的机构分布统计如下:
涉及贷时审批违规的罚单仅有42例,总数量较少,从案由划分来看,主要是因为贷时审批违规从某种层面上来看,与违规发放贷款有重合部分。
(3)贷款支付管理违规
本次统计中贷款支付管理违规属于高发案由。贷款的支付管理是信贷业务管理中一个独立的环节。《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都对将贷款的发放和支付作为单独一章,提出了贷款发放的具体要求。贷款发放时的支付方式有两种,一是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二是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由于受托支付的要求更为严格,故从罚单情况来看,贷款支付违规大多数是违反了受托支付的规定,主要是对应当受托支付的贷款未进行受托支付,包括采用化整为零的方式违反受托支付。
从信贷业务的运行流程上来看,贷款的支付管理与贷款的“三查”环节是密切相关,环环相扣的。受托支付是使贷款用途与审批要求保持一致有效监控手段,如果在受托支付环节持续存在漏洞,很容易让借款人从申请贷款时就编造虚假理由,突破贷前审查和贷时审批环节,躲过“受托支付”的关卡,而最终导致发放的信贷资金并没有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从罚单数量来看,今年监管也将贷款的支付管理作为了重要的检查对象,值得各银行类金融机构关注。
贷款支付管理违规在各类型机构的数量分布如下图所示:
(4)以贷转存/虚增存款
以贷转存、虚增存款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粉饰报表,本年度该类罚单的数量为107例,也属于占比较高的一种违规行为。从列示的案由来看,除了一般的以贷转存之外,还有以结构性存款前置收益质押,签发全额银行承兑汇票,再对汇票进行贴现从而虚增存款的操作。该案由的机构分布如下图所示:
(5)贷款资金违规用作保证金
本文将利用信贷资金进一步套取银行授信的违规行为统称为“贷款资金违规用作保证金”,全年涉及该案由的罚单达到了113张。提供保证金/存单质押的安排本来是为了对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或贷款提供担保,而以本来就基于贷款或票据贴现授信而取得的资金提供保证,实际没有起到风险缓释的作用,全部风险还是留在银行内部。
本年度的罚单中,这类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两种:一是借款人利用贷款资金作为保证金或开立定期存单并进行质押,用以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二是贷款资金转为定期保证金/存单质押,用于进一步向银行申请贷款。第一种违规行为最为常见,基本可以占到总数的90%以上,第二种则相对少见。其实以银行资金套进一步套取银行授信的还有另外一种违法行为,即以票据贴现资金缴存保证金,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融资,不过这种行为不涉及信贷业务的违规,而属于票据业务的违规,下文将会提及。
贷款资金违规用作保证金的违规行为在各类机构之间的分布如所示:
从信贷业务的角度而言,严防这类违规行为的有效方式是从贷前、贷时、贷款支付以及贷后各个环节对贷款的用途进行控制。
(6)无法细分的贷款业务违规行为
很大一部分涉及信贷业务违规的罚单在列示案由时没有对违法行为进行具体阐述,导致无法对这部分案由进行细分,包括“违规办理贷款业务”、“信贷管理不尽职”、“贷款管理违规”、“贷款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原则”等,还包括简要的“信贷业务违规”的阐述。涉及这类案由的罚单合计达到了198张,虽然未能细分,但由于都属于贷款业务的违规,所以可能基本都集中在违规发放贷款以及贷款“三查”不严这两种违法情况中。为了从整体角度考察数据分布,本文将违规发放贷款、贷款“三查”不严(包括细分的贷前、贷时及贷后管理)以及无法细分的贷款业务违规行为数量进行了合并,并统计了这三种行为的罚单总数量在各类机构中的分布,如下图所示:
(7)信贷业务其他违规行为
除了上述几种违规行为之外,信贷业务还有少量其他违规行为,一共49单。包括挂息转贷、违规办理信用卡分期、违规办理贷款重组、违规减免职工贷款利息等等,还有少数几单掩盖不良贷款的违法行为。
2.票据业务违规
票据业务是仅次于信贷业务的违规行为高发业务板块。本文对票据业务违规行为也进行了细分,各类案由的分布如下图所示:
(1)票据保证金来源违规
第一类违规行为以银行资金循环套取授信的行为,即以信贷资金或票据贴现资金用作保证金,进而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统称为“票据保证金来源违规”。这种违法行为有很大一部分与信贷业务中的“信贷资金违规用作保证金”是重合的,因为这种违法行为同时涉及了信贷业务违规和票据业务违规,所以本文同时将其归入两类违规行为的统计中。从上图可见票据保证金来源违规的违法事由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前文提到,防控这类违规行为从信贷业务角度而言应当从控制信贷资金的用途入手;而从票据业务角度来看,则应当加强对票据保证金或存单质押来源的审查。如果能从这两个角度严加防控,可能会显著减少这类违法行为发生的可能行。由于该案由与“贷款资金违规用作保证金”基本一致,故不再进行机构角度统计。
(2)贸易背景审查不严的票据违规行为
第二类违规行为简称为“贸易背景审查不严的票据违规行为”,包括了开立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以及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贴现。近两年来,巨额票据大案层出不穷,很多案件都涉及到虚构贸易背景,利用票据套现。从票据的法律属性上来看,票据的无因性要求票据的基础法律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相分离,后续票据的背书转让不再要求接受票据的银行对贸易背景的真实性进行核查,所以银行在首次介入票据时(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或对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对贸易背景进行真实性审核是防范票据业务风险的源头,就罚单数量而言,监管机关的处罚力度也可见一斑。当然,从操作规范层面来看,商业银行对票据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审查都有比较严格的规定,而这类案由依然层出不穷,可能是因为在操作中并没有将纸面要求落到实处。如何能从操作层面真正过滤掉虚构贸易背景的违法行为,对银行机构来说,可能是个更深层次的长远话题。
值得注意的是,本年度该类案由中确实出现了对具体操作违规行为的处罚:银行对贸易背景审查的最主要的落脚点是对交易合同的审核和对发票的审核,而本年的罚单中,有近二十张罚单提到对增值税发票的审核不严,包括增值税发票缺失,贴现申请人重复使用增值税发票,使用变造的增值税发票,使用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等等。由于交易合同更易伪造,所以对增值税发票的严格审核有助于识别虚构贸易背景的违法行为,监管的处罚也有很明确的指向性,以上处罚应当引起金融机构的关注。
该案由在各类机构中的分布如下所示:
(3)无法细分的票据业务违规行为
第三种违规行为与信贷业务中的情况一样,是由于案由列示过于简单而无法细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