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钲案例:投资朋友项目50万,朋友据为己有不归还

多个朋友多条门路是大多数人的想法,张某曾与李某是同事,过去在同一家公司任职,两人惺惺相惜互相敬重,张某得知李某在筹备运作无人售货的项目,强烈要求投资。
双方在李某新成立的福x公司成立后签订合同,张某陆续向李某银行转账50万元用于项目投资,并在福x公司对价获取公司1%的股权。但在长达近一年的时间里,项目仍处于前期筹备和论证阶段,公司仍未开展任何经营活动,张某了解到李某拿自己的50万投资收归己用根本没有用于公司项目。
张某多次要求李某归投资项目的钱,但李某拒绝归还。无奈,张某向北京金钲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咨询此次事件应该如何解决,钱还能要回来吗?在北京金钲律师事务所卢律师的建议下,张某将李某告上法庭。
金钲律师分析案件:
1. 合同签署时福x公司刚刚设立完成,5000 万元注册资本尚未实缴到位,亦未开展任何经营活动,并无1%股权可作价50万元的注册资本出资基础或因公司运营所产生的溢价空间。
双方亦未在本案合同中对该50万元为股权转让对价进行任何形式的明确约定,张某亦不认可,故对于该50万元系李某向张某转让福x公司1%股权所获对价的意见,不应成立。
2. 张某与被李某之间存在的关系是关于福x公司的委托投资关系。
3. 自福x公司2017年7月31日设立完成至今,在长达近一年的时间里,项目仍处于前期筹备和论证阶段,福x公司仍未开展任何经营活动,股东所认缴的注册资本尚未支付到位,张某催告,李某未能纠正履行,亦未能向张某进行合理解释,已超出市场通常可接受的投资人对目标公司基于实际情况的延迟运营所能予以的适当容忍的合理限度。
鉴于前述事实,考虑到张某所支付资金长期不能投入福x公司,且李某至今仍不能确定公司的经营节奏,张某委托李某投资公司的合同目的已基本无法实现,本案合同虽未就合同解除进行相关约定,但其法定解除条件已经成就,张某关于解除本案合同的仲裁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法院仲裁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有关规定,张某基于本案合同的解除,要求李某返还其已经支付的50万元投资款的请求,应当支持。
李某应赔偿张某50万元投资款的利息损失,以50万元为基数,被申请人应赔偿申请人的利息损失共计19068.5 元。
李某赔偿申请人张某律师费25000元,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其就本案争议委托北京金钲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本案提供法律服务,并已为此支付律师费25000元。仲裁庭认为,该费用是由于被申请人违约引起的,属于申请人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故根据仲裁规则第五十一条第(四)款,仲裁庭对该项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被申请人李某承担本案仲裁费用,鉴于本案案情,根据仲裁规则第五十- ~条第(二)款的规定,仲裁庭认为,本案仲裁费用应当全部由被申请人李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