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一名执业律师孙女士在网上发帖,称其在广州某派出所代理一起刑事案件时,遭遇公安人员“碰瓷”并被进行人身检查,直到半夜才得以离开,事后她向当地公安局督察部门反映,说自己受到了殴打和羞辱。
随后,广州市公安部门经过调查发布通报,对相关传闻进行了回应。根据公布的信息,事件的经过是这样的,孙女士在未提供有效律师证件的情况下与案件无关的另外两人一起到派出所要求办理某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法律手续,办案民警在向其出示有关证件表明身份并告知办理程序时,孙女士以查看民警身份为由拉扯其挂在胸前的证件,与此同时,另外两人使用手机拍摄警务工作,并起哄吵闹、辱骂民警,经民警口头制止仍不听劝阻。民警认为孙女士等人的行为已涉嫌扰乱单位秩序,因此依法将他们口头传唤并在办案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人身安全检查、信息采集、询问调查工作,后在当晚结束传唤并允许他们离开。广州市公安局督察部门认为,当时不存在被殴打和羞辱孙女士等人的情况。
网络配图,非本文当事人照片这件事情在网上引起了热议,网友们纷纷要求公布有关监控。但事实上,派出所作为办案机关,要求将其办公场所内的监控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没有法律依据,当然,如果其上级部门需要对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可以查看有关视频资料,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事件中网友还有一个疑问,在这起事件中,律师有执业权,警察有执法权,警察有权要求执业律师孙女士脱衣检查吗?
浙江雄略律师事务所首席负责人、主任郭力律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但是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该条同时规定:“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郭力律师认为,这起事件中,警察有执法权,律师有执业权。检查是公安机关办理案件中为查明案情、发现和收集证据而进行的一项重要的调查和侦查活动,是法律赋予公安人员的执法权,如果广州公安机关程序合法,其依法行使职权就无可置疑;同时,律师执业也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均规定了对律师执业权的保护,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必要时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
律师法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法律虽然赋予了律师的执业权,但是并没有赋予律师“豁免权”,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始终遵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否则仍然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在这起事件中,如果广州警方公布的调查信息是真实的,那么孙女士因为自己的行为导致被“脱衣检查”也是配合警方调查的正当程序,大可不必因为自己的律师身份而感到受辱。
当然,警察行使检查权时也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如对女性检查应由女性进行、严禁非法搜查等,防止因检查权的滥用侵犯公民正当人身权利。警察执法过程中如果有非法行为,也应受到相应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就明确规定了“非法搜查罪”,对于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还规定了从重处罚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