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老板有哪些风险

老板的风险
作为个人投资者,公司的个人股东在经营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一些出乎意料的个人所得税风险。
1.股东借款
公司无偿借款给个人,是一个会受到税务机关关注的行为,尤其是无偿借款给股东,税务机关担心企业通过借款的方式向股东进行分配。为堵住这个漏洞,税务总局规定:企业无偿借款给股东个人,如果既未用于生产经营,年末又不归还,可视同为分红,按股息红利税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这并非说公司不能以备用金的方式借款给老板,因为备用金是用于生产经营的,但如果仅仅以备用金之名大量、长期借款给股东,也会被“视同分红”。
所以,股东向企业借款时,最好注意以下几点:
● 明确因公、明确用于生产经营,实际报销显示也用于生产经营。
● 年底前归还。
● 收取利息,变为有偿,但此时股东个人要对利息交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并提供发票。
● 如果最终还是被扣缴了个税,则未来实际分红时冲减这笔应收款,注意不要再重复扣缴个税。
2.购置资产
原理与股东无偿借款一样,如果公司无偿为股东购置汽车、房产,并将其登记在股东个人名下,则也视同向股东个人的分红,按“股息红利”税目扣缴个税。如果所购置的汽车、房产登记在非股东的其他员工名下,则按“工资薪金”税目扣缴个税。
3.转增股本
如果公司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则这一行为在税务上被视为“公司向股东分红,股东再将所得红利投资入股、增加公司注册资本”。这样,转增的金额就是分红的金额,于是产生纳税义务,按“股息红利”税目扣缴个税。
这种对转增股本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确不太合理,尤其是对用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一方面,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可能是股东投入的也可能是股东缴过税的;另一方面,转增的过程没有对应的现金流,股东可能没有足够的现金缴税。
目前对转增时不纳个税的情况有两种:一是股份公司股票溢价发行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股民的个税;二是个人收购一家公司100%的股权后,如果原股东销售股权时转让价格已经包含了对各项盈余积累,并缴纳了个人所得税,那么交过税的盈余积累将来再转增注册资本时,股东可以不再交税。这一过程的细节和计算比较复杂,最好提前咨询专业人士。
4.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也要交个人所得税?
是的,公司分立就是一家公司一分为二或者一分为几,其过程从会计与税务方面都应该理解为:“股东收回投资,再将收回的投资投出去成立新公司。”——收回投资时,可能要交税。
比如,五位自然人投资1000万元注册成立一家公司a,他们都成了股东。后来,公司净资产经评估达到了3000万元,也就是说公司扩大到了3倍。顺便假设一下,如果他们此时终止经营并把公司注销掉收回投资,就赚了2000万元,五人合计缴个人所得税=(3000万-1000万)×20%=400万(元)。
但是,他们不但没有终止经营,还想做得更大,为调整战略,公司决定一分为二,分立出一个b公司专门从事新业务,b公司将分走一半的资产(价值1 500万元),当然,股东依然是这五位自然人。这一分立的过程要不要交个人所得税?交多少?因为b公司分走了a公司一半的资产,市场价值1500万元,减少的资产就相当于股东从a公司撤回的投资,并将其投资成立b公司。收回的这一半的资产对应原来一半出资额500万元,于是五位股东会产生收益1500万-500万元=1000万(元)。这1000万元就应缴个人所得税,既可以理解为“股息红利所得”也可以理解为“股权转让所得”,税率为20%即200万元,由五位股东按其投资额分摊。五位股东交了税后,b公司的投资成本也就变成1500万元了。
这是什么意思呢?我们假设,五位股东在完成分立后立即把a、b公司同时注销掉收回投资。这样的话,a公司投资时成本是500万元,现值1500万元,需要交200万元的个税。但注销b公司时,因为投资成本是1500万元,评估价也是1500万元,所以没有收益,就不再交个税了。两次合计交税也是400万元。注销两个公司前后一共交的个税,与分立前把a公司注销掉一样多。所以,我们可以把分立时交的个税理解为提前缴纳的个税。
之所以要征这个税,主要是为了堵塞税收漏洞。但整个分立的过程,五位股东其实并没有获得现金收入,这很可能导致他们无力缴税,如果因为股东无钱缴税而耽误公司的重组战略,是不利于企业经营的。
实际上,公司分立时不仅个人股东要交个人所得税,如果股东是企业(亦即法人股东)也要交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为支持企业进行重组,规定对于分立过程中的法人股东,如果满足一些条件(后面章节会阐释)可以不征企业所得税。但这一优惠支持政策目前并没有涵盖个人所得税。
2015年,税务总局与财政部发文件规定,在投资、重组过程中产生的个税,可以分五年缴纳,但不能像企业一样满足条件可不交。
5.扣缴时间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除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外,其他10项所得都由支付所得者代扣代缴,代扣代缴的时间为“支付时”。对于支付的利息、股息、红利,在扣缴时间上有特殊的规定。例如,公司3月份宣布分红,某位个人股东应分100万元,但该股东一直住在国外,分红款一直挂在账上,此时应不应该扣缴个税?税务总局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其“支付”的时间为挂在账上的时间,即如果企业挂了账,就认为是“支付”了,所以虽然没有付出去,但也要扣缴个税,否则查到后除了补税外,还可以罚款。
6.平价、低价转让股权个人进行股权交易,个人所得税由股权收购方在支付收购款时扣缴,下面通过案例介绍一下大体的步骤,具体程序应交由专业的会计人员协助处理(虽然会计是公司而非股东的会计,但在现实中,往往股东的个税都是由会计代为办理的)。对老板而言,如果公司有一名懂个税的会计,会少许多风险。
案例:老股东投资1000万元成立公司,现在公司账面净值1800万元,以2000万元转让股权给新股东。
第一,新老股东就股权交易谈好价格、签订协议,按协议约定付款,并进行工商变更(有时候,工商部门要求提供个税完税证明才给变更),公司内部修改《公司章程》,会计修改实收资本账户的投资人姓名。
第二,付款时,老股东应提供自己当初投资入股的成本金额证据,主要指当时的验资报告,一般保存在会计人员处,新股东按这个成本金额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第三,经计算,老股东最初投入1000万元,于是其个税=(2000万-1000万)×20%=200万(元),扣下200万元后,支付收购款1800万元,向税务机关申报200万元,所提供的资料就包括股东的投资成本证据。
第四,老股东因为获得了2000万元的收入,导致其年收入远高于12万元,第二年初应向地税局进行全部收入与纳税情况的申报。只申报不缴税,一般都是委托会计办理。
第五,两年后,税务机关检查时认为,由于公司有大量土地、房屋、专利、探矿权等增值型资产,2000万元明显偏低了,税务人员算了一下账,估计得卖4000万元这次交易才算公平,税务机关会怎么办?
第六,首先是怀疑新老股东实际上以4000万元左右的价格交易,但通过现金私下完成,属于偷税。此时证据非常难找。当然,找到了就可以进行偷税处理,要求补税、追滞纳金、罚款。但如果一直找不到证据,难道就不收了吗?
第七,税务机关于是行使自由裁量权,认为“价格偏低”,因为公司财产当时的市场价值应该远不止2000万元,所以核定转让价为4000万元要求补税。经新老股东提供相关资料进行申辩,最终核定为3000万元,调高了1000万元,要求补税200万元。
注意,虽然税务机关把金额调整为3000万元,但这次交易的实际金额依然是2000万元——没有真相,只有证据。换言之,在这个过程中,如果两位股东承认实际交易是3000万元,则是自招了偷税行为。如果两位股东坚持实际交易是2000万元,只是被税务机关“依法强制”调整为3000万元,则只是被调整。未来新股东再卖股权时,其成本依然是2000万元,计算其个税时,也只能扣除2000万元。
第八,如果被调整补税200万元,那么问题来了,谁补这个税?补两年前的税收不收滞纳金?罚不罚款?谁是纳税义务人?虽然税款是新股东当初扣下来向税务机关缴纳的,但纳税义务却是老股东的,所以补税的义务人依然是老股东。此200万元依然要新股东扣缴吗?扣缴义务是支付时产生的,现在是税务调整而非支付时,所以新股东没有扣缴义务。新股东完全可以认为,这事与自己没有一毛钱关系。
所以,税务机关必须向老股东追征,向老股东下达补税通知。补两年前的税有滞纳金吗?凡交易本身是真实的,只是由税务机关以“价格偏低”“关联调整”为理由,行使核定权导致的补税(包括个税和其他税种),其纳税义务都是在税务机关行使权力时才产生,滞纳金从税务机关行使权力时开始计算,所以不存在滞纳金。当然,如果老股东接到补税通知依然不进行补税申报,则构成偷税,要开始计算滞纳金了。新股东会不会被罚款?因为没有证据证明交易本身是假的,所以新股东当初依法扣缴就没有责任,现在被核定只是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要罚款就不能罚款。
第九,没有罚款和滞纳金,只有补税,税务机关难道核定以后就罢了不成?如果税务机关责任心很强,依然怀疑新老股东隐瞒了实际交易金额,在核定之后,应该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如果未来真的查到了偷税,或者有人举报且证明新老股东的确以高于2000万元的金额交易,则依然可以按偷税处理新老股东。
《税收征管法》规定,对偷税的追征没有期限。核定是征管行为,稽查是执法行为,二者并不冲突。如果坐实为当初偷税,可以从其偷税之日起追征滞纳金,5年之内可以给予双方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