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转发布年报披露指引:创新层和基础层公司这些要求不一样

12月22日,全国股转公司召开新三板分层与交易制度改革新闻发布会,并发布关于股票转让、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分层管理办法三份细则文件,在优化分层指标的同时,强化创新层信披要求。
12月25日, 股转系统官网正式发布创新层公司及基础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指引文件,落实对市场不同层次挂牌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差异化安排。
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一、《创新层年报指引》和《基础层年报指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全国股转公司于2013年2月8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同时废止。
二、挂牌公司应按照本次发布的指引编制2017年年度报告,其中, 在年报披露日为创新层挂牌公司的执行《创新层年报指引》 ,在年报披露日为基础层挂牌公司的执行《基础层年报指引》。
三、 允许和鼓励基础层挂牌公司执行《创新层年报指引》 。
四、各挂牌公司应当按照本次发布的指引积极做好年报披露准备工作,主办券商应及时对所督导公司进行培训,督促挂牌公司切实提高年报披露质量。
差异要求
根据创新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指引,在会计数据和关键指标要求上, 创新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应当说明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财务数据与最近一次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披露的财务数据是否存在差异, 若存在差异且差异幅度达到10%以上的,应说明差异的原因 。
基础层公司没有上述这项要求。
创新层公司年报披露指引还要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核心竞争力(包括核心管理团队、关键技术人员、关键资源、专有设备、专利、非专利技术、特许经营权等)的重要变化及对公司所产生的影响。如发生因核心管理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离职、设备或技术升级换代、特许经营权丧失等导致公司核心竞争力受到严重影响的,公司应当详细分析,并说明拟采取的相应措施。
基础层公司可免于分析金额占总资产10%以下的资产负债表科目以及金额占营业收入10%以下的利润表科目。
另外,创新层公司应当分类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所有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累计金额。而对于基础层公司,如果所有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累计金额不超过本年度末净资产(经审计)绝对值10%的,可以免于披露。
根据基础层公司年报披露指引,如果报告期内对外提供借款的累计金额不超过本年度末净资产(经审计)绝对值10%的,可以免于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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