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贵州土地征收赔偿标准是什么样的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征收土地的特点
1.征收土地,是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依法给予一定补偿的行为;
2.征收土地并非民事法律行为,是国家授权的并依照法律规定的依据和程序所实施的行政行为;
3.征收土地法律关系的产生并非基于双方的自愿和协商一致,而是基于国家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无需被征收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权人、使用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同意;
4.征收土地的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5.征收土地批准权力的行使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行使,国家征收土地的唯一主体;
6.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7.征收土地的法律后果是实现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即农民集体所有权变为国家土地所有权。
三、土地征收补偿原则
1.直接补偿和间接补偿相结合的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国家征收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便丧失了进行农业生产建设活动的物质基础, 农村村民也丧失了生活的主要来源。尽管土地征收人已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进行了直接补偿,但是,这种直接的补偿只能解决眼前的温饱问题,无法解决他们的长远利益问题,更无法解决他们的再生产能力问题。所以在土地征收补偿中,国家一定要兼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并用直接补偿措施和间接补偿措施,使失地农民眼前能够生存,长远能够发展。对于间接补偿来讲,其主要措施是支持和帮助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从事形式多样的经济开发活动。对于这一间接补偿措施,我国土地管理法做了充分的肯定,并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2.货币补偿和非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原则。
3.从宽补偿和从高补偿相结合的原则。友情提醒您 ,补偿是否充分取决于两个因素,一个是补偿的范围,一个是补偿的标准。前者决定补偿的广度,后者决定补偿的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