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没有效力的情况以及处理方式

合同没有效力的情况是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合同没有效力应当金钱返还给对方。处理方式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
一、合同没有效力的情况
合同没有效力的情况有六种,全部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1.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的合同,表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没有效力。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合同没有效力;
3.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合同没有效力;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合同没有效力;
5.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合同没有效力。
6.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没有效力。
二、合同没有效力的处理方式
1.合同没有效力应适用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原则的处理方式
对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或者绝大部分已经履行完毕,标的物又符合行业标准或约定标准可供利用的,该合同无效后处理就不应再适用返还原则,而应当折价返还。对于返还标的物导致显失公平的,应将此情形视为不能返还财产,须对标的物损耗的价值或价格降低的价值进行补偿。而对于如标的物已经被使用,不再能反映原貌或者原价值的,可采用返还原物基础上,由加害一方赔偿其他损失;或者由有过错一方继续使用,适用金钱返还(赔偿)的做法,以此弥补受损害方的经济损失。
2.对主体不适格等合同没有效力的处理方式应按有效处理
对因主体资格不合格而导致合同无效,但合同已经全部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完毕的,应当无效合同按有效合同的原则进行处理。主要原因在于主体资格的无效与合同履行后果的损失并无因果关系。
三、合同效力的认定
合同效力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合同的效力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乃至第三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它既包括合同本身获得法律的授权而对当事人产生的约束力,也包括因合同的成立受法律保护而直接对当事人产生的约束力。小编提醒你,合同的效力包括合同的有效与无效、合同的不生效、合同的可撤销以及合同的效力待定等,合同效力是它们的上位概念。所以,从广义上来理解合同的效力更符合现代合同法理论和我国合同立法本旨。讨论合同的效力,应当在合同成立的基础上进行,合同不成立,合同关系根本不存在,无合同效力可言,当然无进一步讨论合同效力的必要。合同的有效,是指一个业已成立的合同因其符合法律的规定,获得了法律的肯定性评价,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