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17年度汇算清缴起,发生的以前年度涉税事项调整如何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规定,《公告》适用于纳税人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不追溯调整。纳税人调整以前年度涉税事项的,应按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二、取得跨年度租金收入增值税什么缴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由此可见,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也就是说一次性收取跨年租金收入,按收付实现制原则,收到时就要缴纳增值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既有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又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业务,如何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五、自2017年度汇算清缴起,企业购买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申报有何变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规定,为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取消原有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表单,请纳税人直接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表单中反映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