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通过律师进行诉讼
彼此间即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
真诚信任,相互尊重
是双方共事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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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在实际的诉讼代理中
却往往因为一方的诚信问题而产生纠纷
甚至成为诉讼过程中的“案中案”
今天要说的这则案例正是如此
替人打官司却自陷纠纷
这个律师尴尬了
官司还没结束 律师却被换了
2014年1月,某律师事务所与某汽车技术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该事务所的李律师担任该公司某起纠纷的诉前催收与谈判、诉讼、执行代理人,并确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代理费用的收取方式。同时,该公司向律师事务所支付5000元供办案使用。
随后,李律师代理了案件的一审、二审。当案件被裁定发回重审后,他却一直未等到该公司与之办理相关委托手续,这期间,李律师通过快递、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联系沟通,但该公司均未给予回复,并未支付任何代理费用。直到2017年3月,通过网上查询裁判文书,李律师才发现该公司已将此案件委托给了他人代理。
代理的官司还没结束,律师却被莫名换掉。故该律师事务所诉至法院,要求根据双方委托合同的约定,该汽车技术公司支付代理费用33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某律师事务所:
案件发回重审后,我方相继通过快递、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发函给该公司,要求配合办理相关委托手续,以便我方能继续代理案件诉讼。但均未得到回复,导致我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最终案件也已换他人代理。该公司的行为属于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额代理费用及违约金。
某汽车技术公司:
1、委托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严格按约履行各自义务。合同中并未约定我方是否应当或应在何时办理委托手续,且即便我方不办理委托手续也应不影响对方履行合同义务。但案件被发回重审后,该律师事务所就再也没有履行过合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律师事务所无故停止履行合同,所收费用应全部退还给我方,故要求驳回其诉讼请求,并要求律师事务所退还5000元办案费用。
2、合同上并没有禁止我方委托多人代理,故我方在案件诉讼中另行委托他人代理的行为并未构成违约。
3、我方对律师事务所发出的快递、电子邮件并不知情,故对此真实性不认可。
法院审理
案件被发回重审后,律师事务所未代理该公司参加诉讼,其责任应归于本案哪一方?
法院认为
某律师事务所与某汽车技术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
律师在诉讼、执行等事务的办理过程中,向法院提交由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手续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要程序。本案中,当案件被发回重审后,律师事务所因未取得该汽车技术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手续,致使无法按合同约定代理该公司参加诉讼,对此,该汽车技术公司具有过错,应承担本案纠纷的主要责任。
对该汽车技术公司提出的双方在合同中对于是否应当办理或应在何时办理委托手续未作约定、委托手续是否办理不影响律师事务所履行合同义务的观点,法院认为,律师事务所获得当事人的授权委托手续是其代理当事人到人民法院参与诉讼活动的前提条件,在无授权委托手续的情况下,律师事务所并无资格到人民法院查阅卷宗、参加庭审,故该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
律师事务所虽未取得授权委托手续,无法到人民法院参与诉讼活动,但其与该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及《补充协议》仍然合法有效,故有义务积极开展诉讼准备工作。但本案中,律师事务所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在案件重审阶段,律师事务所就诉讼中需要应对的案件实体及程序问题进行积极的准备,以及与该公司进行有效的沟通,这也是导致双方委托合同未能继续全面履行的原因之一,故律师事务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对于律师事务所要求该汽车技术公司支付全额代理费的诉讼请求,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计算出的数额虽为33万元,但综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及双方各自过错,法院酌定为20万元;
对于该汽车技术公司反诉要求律师事务所退还办案费用5000元的主张,法院认为,以双方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及各自过错为考量,酌定由律师事务所退还2000元。
法院判决
一、某汽车技术公司向某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2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某律师事务所退还某汽车技术公司办案费用2000元;
三、驳回双方其它诉讼请求。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四百零五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诚信是一种职业精神,这种精神普遍适用于各行各业,在当事人与律师的合作中更是如此。这不仅是一种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也是应普遍遵守的行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