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注意的5个问题,很容易弄混出错

一、高新技术企业取得证书所在年度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因此,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二、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汇算清缴时不符合条件的,是否需要补缴税款?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第五条规定,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三、纳税人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本年度第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本年度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暂按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第4季度的预缴申报情况判别。
四、纳税人在停业期间进行正常经营的,是否需要申报缴纳税款?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规定:“七、……纳税人在批准的停业期间进行正常经营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未按规定办理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发生折扣销售额的,如何确定应税销售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