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是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种房屋买卖,在商品房买卖当中还是不可避免会产生很多纠纷,那么商品房买卖合同法解释二是什么?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法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定解除情形有哪些
(一)根本违约
1、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6、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7、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二)迟延履行
1、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2、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2、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符合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定情形的,购房者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开发商),该通知到达出卖人(开发商)一定时日后,出卖人(开发商)承担退款、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区别
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即出卖人将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售人,买售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它是商品房交易中最为重要的凭证,是确定开发商和消费者权利义务的依据。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是商品房销售的方式之一,与商品房现售相比,有以下区别:
房屋标的在出卖时是不存在的,或者是在建设中尚未竣工;
预售商品房大多是房产商已确定的地段、楼房、面积及辅助设施而标明每平方米的房屋价格,购买者只是按房产商所表述的种种条件而在其中选定;
预售商品房是附期限的行为,承购人预先支付定金或房屋价款;
在程序上买卖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予公证。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法解释二的相关内容,针对商品房买卖交易所产生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参考相应的司法解释进行解决。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