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金额的计算方案主要有三种,分别为单一标准,也就是明确规定一个具体数额来划分犯罪标准;其次就是分类标准,这是根据不同信用卡的透支分类来确认数额;最后是倍数数额标准,当超过信用卡章程规定的五倍或十倍以上的,就可以被认定为恶意透支犯罪。
一、恶意透支金额的计算
司法实务中,如何计算恶意透支的犯罪数额,存在不同的观点。本文在评说恶意透支数额计算标准不同方案的基础上,提出自己初步的意见。
.恶意透支数额计算标准不同方案之评析
刑法仅笼统地规定犯罪“数额”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或者信用卡诈骗罪加重构成的客观条件之一,但由于恶意透支的特殊性,其犯罪数额的计算标准存在与使用伪造信用卡、作废信用卡、冒用信用卡实施诈骗的犯罪数额标准不一致之处。理论界、实务部门对恶意透支的数额认定标准提出了几种不同的方案,值得研究。
一种方案采单一标准,即明确规定一个数额,达到此数额即构成犯罪。但对具体的数额起点,又有不同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恶意透支的数额认定就是采取的单一标准。有的论者认为,考虑到信用卡恶意透支是一种新型经济犯罪,为了缩小打击面,体现刑罚的谦抑性,以 2,000元-3,000元作为该罪定罪起点。(注:周仰虎、于英君:《论信用卡犯罪的立法完善》,《法学》199 6年第9期,第24页。)有的则认为,《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已统一了各发卡银行允许透支的限额(普通卡5,000元,金卡1万元)和期限(60天),持卡人在章程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内透支是一种权利,5,000元作为定案标准过低。
另一种方案则采分类标准。认为目前我国各发卡银行规定的透支限额各不相同,单一标准不合理,应本着刑事司法与信用卡章程相衔接的精神,根据不同信用卡的透支限额分类确定刑法上恶意透支的数额。(注:罗会宝:《关于信用卡透支行为罪与非罪的界定》,《中外法学》1995年第6期,第75页。)
第三种方案则认为单一标准和分类标准各有利弊,结合目前各发卡银行信用卡透支限额的不同规定,拟采用倍数数额标准为宜。比如,有的论者主张,以规范的信用卡章程为蓝本,规定凡超过信用卡章程规定的善意透支额5倍或10倍以上的,可认定为恶意透支犯罪。(注:刘华:《信用卡犯罪中若干疑难问题探讨》,《法学》1996年第9期,第27页。)有的主张用超过透支限额的一定倍数并应高于其他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数额作为犯罪起点标准为宜。(注:王建平:《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界定及其审判原则》,《法学》1997年第3期,第51页。)
笔者认为,从“法益保护”以及正确理解恶意透支的犯罪数额范围的角度分析,采取单一标准是妥当的,但确定该数额的起点标准应与《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透支限额相衔接,而非与各具体的信用卡章程规定的透支限额相衔接,而《办法》规定的透支限额为5,000元,在此意义上,笔者赞同前述最高人民法院采取的“5,000元”标准。事实上,即使规定透支限额较低的信用卡,其发卡银行也规定恶意透支5,000元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作为刑事案件处理,比如,中国银行人民币长城卡规定透支的限额为200元,但其信用卡章程规定,持卡人恶意透支骗取财物5,000元以上的,银行应报送司法机关追究持卡人的刑事责任。
二、恶意透支信用卡是什么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以及“恶意透支”认定处罚的相关问题,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了界定,以区别于善意透支的行为。
根据《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这次“两高”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一,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第二,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这次司法解释中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列举了六种情形,比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
第三,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第四,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三、信用卡恶意透支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恶意透支金额的计算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对于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等情形。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