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明确

5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5号《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
根据公告内容,本次主要解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实施以来,部分老合同无法按照35号公告规定办理退税的问题。
本次明确了以下事项:
一、外贸综合服务企业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出口的货物退免税处理办法
综服企业在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出口的货物,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规定的,允许在2018年6月30日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的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出口货物的出口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二、填报注意事项
综服企业按照本公告要求的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必须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备注”栏、《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备注”栏填写“wmzhfw”。否则,不得执行本公告的规定。
三、实施时间
25号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了解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1、“国六条”首次提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2013年7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针对我国经贸环境复杂严峻,进出口增速均明显放缓的形势。提出了必须通过制度创新,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因此出台了促外贸“国六条”。其中第四条明确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中小民营企业出口提供融资、通关、退税等服务。这是国务院首次正式提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这一概念。
2、商贸函〔2017〕759号正式定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2017年9月25号,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关于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贸函〔2017〕759号)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进行了定义: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为办理包括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