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国籍不同,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也不同
二手房税收系列四十
作者:吴清亮
本期提示:住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早就给出明确的答案,但住房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却内外有别。
主要税政:
外籍个人取得住房补贴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就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的具体界定及管理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在这里,政策非常明确地表达了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才可以免税,否则,不予免税。定向增发和股权置换个税处理
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补贴可比照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在内地企业工作的部分外籍人员选择居住在港、澳地区,对此类外籍个人在港澳专区居住时公司给予住房、伙食、洗衣等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可比照上述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现金形式发给的住房补贴计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上述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失控发票能够税前扣除吗?
个人领(支)取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明确,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研究:随工资发放住房补贴(提租补贴)应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1999]10号)明确,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在个人合理负担的基础上,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贷款购买住房。同时进一步明确,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其1999年1月1日后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以及1998年12月3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的住房补贴,均按月发放,计入职工个人账户,专项用于住房消费。
上述住房补贴(提租补贴)国务院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应归类为“其他补贴、津贴”类,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理由是:
1、不征税符合税收立法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明确:“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进一步明确“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个税处理
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有明文规定,企业以现金发放的住房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亦有明文规定,但对于上述随工资发放的住房补贴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部门目前没有明确的说法。
2、京津明确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和通信工具补助费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京地税个[2000]207号)明确:“对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的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及企业(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比照机关事业标准发放的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可在税前扣除,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今后如国家税务总局有另行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住房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1]36号)规定:“我市城镇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按照上述两个文件规定的住房补贴标准和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3、发放形式老职工老办法新职工新办法。目前住房补贴(提租补贴)的发放形式一般采取老职工老办法,即随工资按月发放;新职工新办法,即按月将住房补贴(提租补贴)打到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从发放形式来看,避免了“现金形式”。笔者认为,此住房补贴(提租补贴),已经具备了准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策建议:鉴于上述住房补贴(提租补贴)的津补贴性质,建议财税部门发文明确其个人所得税的征与免,并尽可能求得全国范围内的统一。
注意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规定,取消外籍个人住房、伙食等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审批,取消上述核准后,外籍个人取得上述补贴收入,在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按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提供有关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税发[1997]54号的要求,就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申报的有关补贴收入逐项审核。对其中有关凭证及证明资料,不能证明其上述免税补贴的合理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在限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供证明材料。凡未能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的补贴收入,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给予纳税调整。17个问答解析:个人销售住房所得税政策
附件:税政清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略)
发文字号:财税[2006]10号 发文日期:2006-06-27 有效性:全文有效
相关内容: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略)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4]80号 发文日期:2004-06-25 有效性:条款失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文件规定,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条、第十七条失效。
相关内容:十四、取消外籍个人住房、伙食等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审批的后续管理
3、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节选) (略)
发文字号:国发[2004]16号 发文日期:2004-05-19 有效性:全文有效
相关内容:192 对外籍个人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审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略)
发文字号:财税[2004]29号 发文日期:2004-01-29 有效性:全文有效
相关内容:受雇于我国境内企业的外籍个人(不包括香港澳门居民个人),因家庭等原因居住在香港、澳门,每个工作日往返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等地区,由此境内企业(包括其关联企业)给予在香港或澳门住房、伙食、洗衣、搬迁等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凡能提供有效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0号]第二条以及《国管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略)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7]144号 发文日期:1997-11-07 有效性:条款失效
相关内容: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的法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略)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7]54号 发文日期:1997-04-09 有效性:条款修改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节选)》(国发[2004]16号)规定,本文件自2004年5月19日起取消对外籍个人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审批行政审批项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经2010年12月7日第1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本文件现行有效。
相关内容: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略)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4]20号 发文日期:1994-05-13 有效性:条款修改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节选)》(国发[2004]16号)规定,本文件自2004年5月19日起取消对外籍个人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审批行政审批项目。
相关内容: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声明:本文内容属于中财讯集团作者撰写,仅代表个人观点。另外,凡是非本公司名称之下所有机构或个人擅自使用本文内容充当自己作品,一律属于抄袭,请转载者自觉尊重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