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驻大陆地区代表处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直接雇佣属于违法用工

陈某于2015年6月在香港某公司驻广州代表处上班,未签订劳动合同,后于2016年3月因公司解雇问题产生纠纷,要求公司支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广州中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常驻代表机构租用房屋、聘请工作人员,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中国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办理”,及《广东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必须委托涉外就业服务单位办理,不得私自或者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招聘中国雇员”。陈某未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直接聘用上诉人为其雇员,违反了我国关于用工的强制性规定,属于非法用工。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该公司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陈某支付劳动报酬、赔偿金,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