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还没成立就开始运营,两个合伙人又闹矛盾,200万设备该归谁

天下之大无奇不有,先上船再买票”这种行为在创办公司的时候也会遇到,在新公司都还没有成立的情况下,开始了试运营的过程。双方都投入资金购买设备,一旦发生矛盾,其中一方想退伙,那么设备问题怎么解决?协商基本没谱,利益至上嘛。小编今天要解读的就是这样一起案例,还是那句话,合伙做生意一定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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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是一家企业的销售人员,因为业务关系得知美国某公司有一套发泡密封设备欲出售,准备购买回来从事密封条的加工业务。
但是由于在公司任职,不方便将所有时间投入到这个项目里面。所以在朋友的联系下,找到了小李希望能够合资经营。
小李自己有一家电子科技公司,但是效益很差,所以在听到小王的提议后,立马答应下来。
由于时间紧急,在两人合伙的新公司还没有成立的情况下,小王和小李两人协商同意以小李的电子科技公司的名义进口这套设备。小王出资120万,小李出资80万。
设备买入后进马上进行生产经营,而且效果很不错。可是小王和小李两人在试运营的过程中,双方的经营理念发生严重的分歧。新公司成立那是不可能了,只能散伙。
由于业务全部被小李掌握,小王虽然提出散伙并且想拿回这套设备,小李却不同意。因为这套设备带给他的好处已经显现,所以小李不仅不同意散伙,而且也不愿意成立新公司,如意算盘就是这么耗着。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6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法律风险: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3条规定,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除被责令终止经营活动,行政监管机关有权没收经营期间的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
小编针对这种“先上船后买票”的行为提出以下几点防范建议:
公司成立标志是取得营业执照,如果在公司申办期间需从事营业活动,可通过挂靠他人公司或企业进行经营活动,或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待公司成立后再将业务转让给公司。
股东之间应先签订股东协议,约定公司成立前以及公司成立后存续期间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避免先投资经营,公司尚未成立股东之间发生冲突,因为缺乏矛盾解决机制导致各方利益受损的情形发生。
合伙做生意,必须要按照符合法律规定来一步步进行,这种“先上船后买票”的行为受伤害最深的只能是双方合伙人,特别是小王。这种事情本来就具有法律风险,顶风作案更是得不偿失,好事也会变成坏事,投资款也有可能收不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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