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答疑: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纳税人提供销售货物、劳务以及应税服务,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提供货物劳务: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对发生上述情况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本公告规定做纳税调整。”
提供应税服务: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资产损失是否需要报送相关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单位在收到劳务费发票后(发票上面只是预征了1.5%的个税)是否还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不代扣会有什么风险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支付个人劳务费用,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属于法定义务;如果对方开票时已经预征部分,可以在代扣代缴时预以抵减。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请问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应怎样处理?
答:首先,抵扣联税局认证完之后,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认证结果清单单独装订成册;要单独保管,以备税务稽查;
然后,做帐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贴在凭证后面。
我司4月有出口一批货物,4月已出境,未取得我的进项发票,对方因为发票缺,5月份才会开给我们,合同约定是收到发票后付款,所以4月份没有付货款,那对方应该开给我们的是新税率还是旧税率?
答:若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则按照17%税率,若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则按照16%税率。
因5月1日降16%,请问4月出货未开票,是否需预填申报未开票先纳税后5月份才能开具17%增值税?月初已经抄税了,如果填申报表的话是不是要去柜台,要带什么材料?
答:若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份,销售货物适用17%税率,5月申报期需要申报此未开票收入。5月份需要补开发票,仍旧可以开具17%的税率,需要手动调整税率。
当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时,可以通过校验,抄税是申报的前置环节,不影响申报,可以使用网上申报。
我与跟客户约定每月18号核对并确认上月19号至本月18号之间发货数量,并据以开具发票,后期再安排货款。现我司4月18---4月30日之间的发货在5月1日之后可以开具17%税率发票吗?
答:纳税义务为收到销售款、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以及开具发票的当天三者中最早的一天,如果合同有约定付款日期,你司能够据以索取销售款,那么约定的付款日期可以视为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你司以上三个时间点都在5月之后,应开具16%的发票,不用在4月所属期申报未开票收入。
收到了律师协会开具的收款收据,请问可以用来做账吗?
答:行政及事业单位的收据才能作为凭证附件入账,除此之外必须是发票才能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