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的到期日即汇票上记载的债务应当履行的日期。一般债务均有清偿期,汇票的到期日,就是汇票债务的履行日。既然到期日的记载对汇票上债务的履行具有重要的意义,汇票到期日的记载就必须确定。依票据法规定,汇票未记载到期日时,法律上推定为见票即付,在票据法第24条第2项就有明确记载。
汇票到期日的作用:
汇票到期日记载的作用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首先,到期日是债务履行日,在到期日前,若付款人付款,汇票的执票人可以拒绝,付款人应自负其责。到期日还有使执票人为付款提示的作用,依票据法规定,执票人应当在汇票的到期日或其后二日内为付款的提示,否则除了票据法第105条规定的情况外,对其前手丧失追索权。其次,汇票消灭时效的计算是从到期日开始的,这在票据法第104条第1项中有记载。
汇票到期日的种类:
按各国票据法的惯例,我国票据法对汇票到期日采取法定主义,即对汇票的到期日,汇票当事人只能依照票据法所规定的四种方式,在法定的方式中选择其一,而不准许当事人在法律规定之外另行创设。票据法第65条规定了四种方式是:定日付款、发票日后定期付款、见票即付和见票后定期付款。关于它们各自的定义,小编会在以后的文章中为大家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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