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支付(非贸付汇)政策讲解及备案登记办税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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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注意政策变化
一、对外支付政策
1、对外支付的项目: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劳务费、不动产租金、财产转让收入、国际运输收入、个人受雇报酬等……
2、对外支付需扣缴非居民税款
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流转税
增值税
营业税(已改增值税)
其他税费
3、扣缴非居民税款
企业所得税类型
指定扣缴25%
法定源泉扣缴10%或协定低税率
流转税税种
增值税6%/11%/17%
合同包税类型(合同约定)
外方承担税款
中方承担税款
4、股息
分红、转股、再投资
企业所得税(不涉及增值税)
10%或协定低税率
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股东会决议日期
不是实际对外支付日期
5、利息
企业所得税10%*
增值税6%
担保费视同利息
6、特许权使用费
定义
专利、非专利技术
商标、著作权、商誉
设备租金
企业所得税10%*
增值税6%
7、不动产租金
企业所得税10%*
增值税11%
8、股权转让
企业所得税(收入—成本)* 10%*
无增值税
9、劳务费
企业所得税(指定扣缴)
境内劳务比例(工作量、工作时间、劳务成本等)
核定利润率:根据国税发〔2010〕19号第五条的标准确定其利润率,一般参照: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30%;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40%;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40%。
税率25%
增值税6%
10、计算公式
(1)法定源泉扣缴+增值税+外方承担所有税款
应扣缴企业所得税=支付金额/(1+增值税率)*企业所得税率
应扣缴增值税=支付金额/(1+增值税率)* 增值税率
(2)法定源泉扣缴+增值税+中方承担所有税款
应扣缴企业所得税=支付金额/(1-企业所得税率-增值税率*13%)*企业所得税率
应扣缴增值税=支付金额/(1-企业所得税率-增值税率*13%)*增值税率
(3)法定源泉扣缴+增值税+中方承担流转税及附加
应扣缴企业所得税=支付金额/(1-增值税率*13%)*企业所得税率
应扣缴增值税=支付金额/(1-增值税率*13%)*增值税率
(4)法定源泉扣缴+增值税+中方承担所得税
应扣缴企业所得税=支付金额/(1+增值税率-企业所得税率)*企业所得税率
应扣缴增值税=支付金额/(1+增值税率-企业所得税率)*增值税率
(5)指定扣缴+增值税+外方承担所有税款
应扣缴企业所得税=支付金额/(1+增值税率)*境内劳务比例*核定利润率*25%
应扣缴增值税=支付金额/(1+增值税率)*增值税率
(6)指定扣缴+增值税+中方承担所有税款
应扣缴企业所得税=支付金额/(1-境内劳务比例*核定利润率*25%-增值税率*13%)*境内劳务比例*核定利润率*25%
应扣缴增值税=支付金额/(1-境内劳务比例*核定利润率*25%-增值税率*13%)*增值税率
(7)指定扣缴+增值税+中方承担流转税及附加
应扣缴企业所得税=支付金额/(1-增值税率*13%)*境内劳务比例*核定利润率*25%
应扣缴增值税=支付金额/(1-增值税率*13%)*增值税率
(8)指定扣缴+增值税+中方承担所得税
应扣缴企业所得税=支付金额/(1+增值税率-境内劳务比例*核定利润率*25%)*境内劳务比例*核定利润率*25%
应扣缴增值税=支付金额/(1+增值税率-境内劳务比例*核定利润率*25%)*增值税率
二、合同备案登记办事指南
(一)政策依据
1、《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二)合同备案分类
1、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
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收入时
2、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
非居民企业取得工程作业或劳务类收入时
(三)业务概述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及相关资料。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所得及其他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所得及其他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及相关资料。
合同发生变化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
(四)受理材料
1.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提供:
(1)《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一式两份
(2)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若有)
(3)税务代理委托书(若有)
(4)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
2.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项目,提供:
(1)《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2)有关合同及中文译本复印件
三、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办事指南
(一)政策依据
《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二)业务概述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外汇资金,以及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40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个人财产对外转移除外)。
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收到《备案表》后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人提交的《备案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可要求备案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发现对外支付项目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应书面告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履行申报纳税或源泉扣缴义务,依法追缴税款,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三)受理材料
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一份)
2.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3.若在支付备案前已申报缴税的,可在备案时向办税窗口报告本次对外支付的涉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如完税证明、核定利润率通知书或批准减免税文件等。若在税务备案前尚未申报缴税的,应自备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管理所报告本次对外支付的涉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管理所复核)
4.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管理所复核)
四、代扣代缴税款相关注意事项
1.外方承担税款or中方承担税款
2.汇率:合同有约定的为合同约定支付日汇率;合同无约定的,按(支付日、支付备案日、纳税申报日)上月末汇率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3.备案网上办理
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合同备案和支付备案:网上办税服务厅——点击左侧“我要办事”菜单——“证明办理”子菜单
申报缴税目前只能大厅受理
4.30日内备案,逾期网厅不予受理,且窗口受理系统会自动触发法制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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