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公司如何做好股权激励(四):股权激励如何设计持股平台?

股权激励的“虚拟现实”
前文《创业公司如何做好股权激励(二):顶层设计》写到,目前股权激励的主要类型有期权、虚拟股权形式、现实股权形式。套用时下互联网热词,股权激励的主要类型,也存在“虚拟现实”之分。
其中,期权即介于虚拟现实之中。
“虚拟”股权激励
“虚拟”股权激励形式,不进行公司工商变更登记,仅是通过协议进行安排。激励对象不实际持有公司股权,没有表决权,而仅持有所激励的虚拟股权相应的权利。
激励对象仅是通过与公司签署相关虚拟股权激励协议的方式获得相关权利。该等权利,一般由公司无偿赠予,或者奖励给核心员工,激励对象原则上无需支付任何对价。
“现实”股权激励
“现实”股权激励形式,顾名思义,就是在条件成熟时,即应将所激励的“现实”股权通过一定方式交付给激励对象。激励对象,或直接持有公司股权,或间接持有公司股权。这种形式的安排与实现方式,不但要通过协议技术安排,而且还要进行相应的公司工商变更登记。
激励对象直接持有公司股权
被激励对象以其本人名义直接持有公司股权。激励对象持有公司股权后即是公司的股东,与创始人及其他股东的身份是一致的,不论持股比例多少,但均是股东,根据法律规定,同样享有股东应有的权利,除了收取股息、享有分红之外,同时也有权参加股东会议、行使表决权、参与公司决策等权利。
值得一提的是,激励对象持有公司股权,成为股东后,毕竟激励对象的心,与创业者的心,不一定同道,难免会成为之后的绊脚石,会挑战或威胁到创始人的控制权。
另外,非上市互联网企业,一般都是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法律规定,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故此,所要进行的激励对象也不宜过多,股东持有的股权也不宜过于分散。
所以,如是要采用这种模式的,建议公司或创始人要提前着重思考下自己就将来的控制权、表决权、一致行动人等相关事宜,提前做好整体公司股权交易模型设计及演化分析,进行维护与保障公司或创始人所想要的目的。
激励对象间接持有公司股权
就这种情形而言,目前实务中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解决激励对象间接持有公司股权,也就是日常常说的持股平台。一种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持股平台。
一种是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
这两种方式,从公司股权结构层面而言,都有助于股权结构的相对稳定,免去公司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繁琐手续。同时,创始人可以通过一定方式来实现实际控制该持股平台,从而使得其在公司整体层面上享有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其中,“一定方式”,比如创始人先控股作为激励对象的间接持股平台(有限责任公司),然后利用其本身持有的股权(表决权等),再加上控股持股平台的股权(表决权等),合计股权(表决权等)达到对公司实际控股。
又如,由创始人作为激励对象的间接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称普通合伙人/gp),来实现创始人实际控制持股平台,从而维持其对创业公司的掌控。
“虚拟现实”持股平台最优方案
作为“虚拟“股权激励形式,鉴于激励对象获得更多是现金类权益,不涉及公司股权的实际转移,故此,只要公司/创始人通过协议合理的安排,即可很好的把控“虚拟”股权激励施行的目的。
但是,作为“现实”股权激励形式,激励对象获得的是实股类权益,将涉及公司股权的实际转移,因此,公司/创始人即要选择好激励对象的持股平台(直接或间接持股)。
立足于公司或创始人角度思考该类问题,结合目前法律及实务比较成熟的经验分析,建议利用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来实施激励对象的股权激励,这将是目前(或许)最优化的选择。
为什么?
一、创始人或其指定的人员可以作为gp,执行合伙事务,从而掌控该持股平台所持有公司股权的相应表决权,这有利于创始人集中表决权,以巩固其在公司的控制权。
二、最主要的还是合理合法规避税费问题。在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激励对象间接的持股平台中,有限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激励对象作为lp,通过间接持股平台而取得的收入,尤其是持股平台转让所被激励的相应股权而取得的收入,仅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在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激励对象间接的持股平台中,激励对象是该持股平台的股东,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形下,持股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激励对象作为间接持股平台的股东,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