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在财税【2017】37号中的一个大变革
新出台的财税【2017】37号有关取得农产品发票抵扣问题有三个条款的规定,分别是:
第二条第(一)项“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第四条“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而废止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针对以上政策,就取得财税【2017】37号文件前的发票抵扣,笔者简单归类如下:
(笔者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工业产品的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为例,对上表进行归类。另外,营改增文件对购进农产品普通发票也出台了多个文件,但因文件之间协调有些模糊,出现了一些争议,本文仅以37号文件与营改增之前的文件做对比。)
一、一般纳税人从直接农业生产者手中购买农产品
直接农业生产者即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以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水产等第一产业为主营业务的民法主体。因农业效益低等多种原因,我国取消了农业税,并免征直接农业生产者销售农产品的增值税。直接农业生产者因其分布范围广、涉及户数多,部分地区的农业生产者居住偏远而且贫困落后等多种原因,向其购买农业产品,难以取得发票,税法规定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粮食的,可以开具收购发票,但是如果农业生产者经税务登记的,可以领取发票,开具免税普通发票(免税产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根据相关文件,直接农业生产者企业主体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也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但即使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农产品因适用免征增值税,也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因此,自开票的直接农业生产者均开具普通发票。旧的税制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买农产品想要抵扣要么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么是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或收购发票。因为该农产品是免税农产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只能是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而财税【2012】75号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的‘销售发票’,仅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与一般纳税人毫无关系,购买方想要抵扣,只能是开具收购发票。从税法理论层面上,这就出现一种很尴尬的局面,一般纳税人不能开具专用发票,而只能开具普通发票,然而开具普通发票购买方却不能抵扣,除非选择不免税,但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却能抵扣,迫使很大规模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主体销售农产品只能由购买方开具收购发票。
二、一般纳税人从经销商手中购买二手农产品
1、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商手中购买肉蛋禽等二手农产品
根据财税【2012】75号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该文件规定销售肉蛋的主体是“从事”农业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是产业分类中的第三产业,是经销商。即经销商销售财税【2012】75号文件规定的产品,免征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经销商销售肉蛋产品如果选择免税,则可开具普通发票,但根据文件规定,购买方不得抵扣增值税,如果放弃免税,可以开具专用发票,购买方可以按票额计算抵扣;小规模纳税人同理,如果选择放弃免税,可以去税务机关代开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购买方也能够按3%抵扣,如果选择免税则开具普通发票,购买方不能抵扣。
2、一般纳税人从经销商手中购买肉蛋等免税农产品之外的二手农产品
农产品经销商,除国家储备库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外,销售农产品应当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纳税,一般纳税人按13%纳税,国家储备库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农产品经销商,销售农产品如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购买方可按发票税额抵扣,开具普通发票不得抵扣;小规模纳税人去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可以按税额抵扣,开具的普通发票按照全额计算抵扣。
税制给了小规模纳税人经销商十分大的利好,小规模纳税人虽然按3%纳税,但购买方可以按13%计算抵扣增值税。
财税37号文件对上述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具体情况如下表:
一、新旧政策的第一个区别就是直接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开具的普通发票能否计算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可以抵扣的农产品票据类型是销售发票和收购发票,而财税【2012】75号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的‘销售发票’,仅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该范围没有包括农业一般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的情形,即从农业生产者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其开具的普通发票无法抵扣。
可喜的是,37号文件对些进行了重大修改。第二条第(六)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文件将发票开具主体做了改变,由经销商变为农业生产者,大约是随着农业经济结构的调整,农业规模化、机械化、现代化对传统家庭承包农业提出严厉挑战,农业生产者类型较之前有了很大幅度的扩大,农业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合伙企业等农业主体成了未来的方向,鼓励农业企业自开票有利于行业的发展等原因促使该次调整。
二、新旧政策的第二个区别是农产品小规模纳税人经销商代开的3%专用发票可抵扣或开具的普通发票可抵扣的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税【2012】75号规定,如果取得经销商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可以按照发票额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如果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去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仅能按3%的征收率抵扣。当然小规模纳税代开专用发票的情形不会存在,因为开具专用发票,开票方不但需要缴税,而且受票方也仅能抵扣3%,倒不如开具普通发票。
新政策出现了转机,37号文件规定,“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与原政策相比,取得的小规模纳税人经销商代开具的3%专用发票能够计算抵扣了,但取消了开具的普通发票计算抵扣的政策。这就会带来一个问题,大量的农产品经销商去税务局代开发票,会增加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工作量,当然,可能税务总局会出台新的政策,将自开票范围扩展到小规模农业经销企业。但取消了小规模经销商普通发票计算抵扣,将会给这些企业带来工作难度,当然,这个政策可能有其合理的一面,一是能够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专用发票经认证后才能抵扣,将这部分发票纳入认证系统进行管理,总体能够加强对增值税的管理;二是,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税务机关会加强审查,能够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的风险。
总体来说,37号文件解决了现实存在的一个大问题,更趋于合理。
来源:中国财税浪子
作者:骏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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