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承租公房动迁中,“他处有房”如何认定?
上海市承租公房动迁中,“他处有房”应当根据当事人名下是否登记有其他房产进行认定。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被征收人他处有房的,补偿数额会相应减少。上海市承租公房动迁中,“他处有房”如何认定?的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