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狮执恢字第207号
福建省石狮新联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德银、林世梅、何宗勇与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第六建筑公司石狮公司、中建一局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福建省石狮联邦投资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恢复执行,执行案号(2015)狮执恢字第207号,因被执行人福建石狮联邦投资集团公司于2012年1月19日经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企业名称为福建省石狮新联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福建省石狮新联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福建省石狮新联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陈德银、林世梅、何宗勇清偿债务643509.5元及按同期银行货款利率的规定计付自1997年1月1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因无法联系到你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狮执恢字第20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石狮法院联系人:王耿聪,联系电话:0595-88617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