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了停供家中还被暖气给淹了 供暖公司被判赔偿二万多

沈阳一名居民已经办理了暖气停供手续,结果家中还是被暖气给淹了,造成家中物品受损。供暖公司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不愿意赔偿,认为自己投了保险要赔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则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漏水事件属于承保范围。10月3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判决,向市民传授供暖纠纷维权方法。
沈阳李先生冬季办理了暖气停供,搬到亲属家居住。2015年12月中旬,李先生回到和平区文安路家中取东西时,看到屋里地面全是水,屋内全是水蒸汽,物品受损严重。李先生找到供暖公司协商,供暖公司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不同意赔偿。
随后,李先生将供暖公司起诉到了沈河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47500元,承担租房损失5万余元。供暖公司认为李先生损失过高。同时,李先生收拾完房屋即可入住,但选择租房居住,属于扩大损失,应由自行负责。另外,供暖公司已经投保了公众责任险,相关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称,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先生家中损失是因公共设施爆裂、破裂造成的,所以不在保险承保范围。
经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损失进行评估,认定李先生家受损15432元,鉴定费2000元。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供暖公司赔偿损失15432元,并承担在此期间李先生租房费用损失5000元及鉴定费2000元。对此,李先生和供暖公司不服,均提起了上诉。李先生认为,供暖公司赔偿财产损失47500元,并承担自己从2015年4月一直到2017年11月30日的租房费用共计8万元。
(小标)法院判决供暖公司赔偿二万多
一审过程中,李先生提供了小区业主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李先生家曾被供暖热气侵蚀过。小区内地下网管道不间断涌现热气体。供暖季结束后,供暖公司曾对小区进行大范围地面挖掘修缮,此后就再也没发生过不间断涌现热气体的现象。因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供暖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承担李先生的相应损失。
关于租房损失,因李先生自述在事发前已办停供并居住亲属家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事故导致房屋达到长期无法居住程度,而且房屋经修缮后仍符合入住条件,李先生选择长期在外租房所产生费用不应全部由供暖公司承担。考虑到房屋受损确实存在修复期,对居住产生影响,所以一审法院酌定供暖公司赔偿租房损失费5000元,并无不当。
对于供暖公司主张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问题,因双方之间是合同纠纷,与此案诉讼标的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所以一审法院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供暖公司可另行诉讼。最终,法院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主审法官表示,每年冬季是供热纠纷高发期,许多居民在遇到供暖问题时不知道如何保存证据,进一步影响了下一步维权。在试水期间,如果供暖公司没有通知造成跑水,供暖公司应承担责任。如果供暖公司张贴通知了,居民家中没有留人,造成暖气跑水,损失应由居民自行承担;如果居民家中留人,发现暖气跑水,但供暖公司没能及时处理,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供暖公司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此外,按相关规定,已分户供暖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用户自行管理,供暖公司只对供暖事故承担相应责任。如果供暖设施在墙体里或室外,都不属于用户管理的“室内供热设施”,应由供暖公司负责管理与维修。发生漏水造成损失,也应由供暖公司来承担。
在供暖期间,如果已经办理了停供的居民家中发生了暖气跑水情况,一般情况下应由供暖公司承担责任。如果没办停供的居民家中因室内自行拆改引发的跑水,一般情况下应由居民自行承担责任。
市民如果在供暖季发现供暖公司供暖不达标,用户可以向供热单位或区供热办申请测温,并保留了检测结果单等材料证据。市民可持这些证据向供暖公司申请退费,如果供暖公司拒绝退费,还可以拿这些证据到法院通过诉讼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