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重要通知”这条“谣言”正在传播,您信了吗?

这条谣言正在传播,您信了吗?
来源:税中望月 作者:樊剑英
近日,不少人通过微信等各种社交媒体收到了税局“重要通知”,问老樊是不是真的,老樊斥之为“谣言”。临近年底,这又是哪个好事者唯恐江湖不乱呢?
税务局重要通知一:
按国税局最新税收政策解读,所有涉税老项目将于2017年12月31日截止,将不再开具3%点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及专票,逾期未开的老项目将按照11%征收增值税,建议各项目2017年12月31日之前办理完税,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一定要当回事引起重视。
税务局重要通知二:
从2018年开始,将开展成本发票追查行动,请缺成本发票的公司在2017年12月31日前将2017年所缺成本发票补齐,如未补齐将按所缺成本发票金额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一旦开始追查,将没有任何回旋余地,请您一定补齐成本发票!
微信等新媒体加速了谣言的传播,营改增中的企业特别是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的老总们本来对于增值税就不甚理解,口口相传,也许就真信了呢!
唉!还是听老樊来辟谣吧——
谣言1:哇塞!2017年12月31日后不能开具3%征收率的发票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里明确规定的是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譬如建筑企业纳税人,营改增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尚未开具发票的,需要在2017年12月31日前补开完毕。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譬如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四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下发的《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三章第二节销售不动产开具发票规定: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限不受“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限制。
谣言2:老项目2018年1月1日后要适用11%增值税税率了!
“所有涉税老项目将于2017年12月31日截止,将不再开具3%点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及专票,逾期未开的老项目将按照11%征收增值税,建议各项目2017年12月31日之前办理完税,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建筑企业涉税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官方文件并无明确的截止时间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建筑工程老项目、甲供工程、清包工工程既可以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另外,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只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里都无截止时间的规定。
谣言3:缺成本发票的公司赶紧在2017年12月31日前将成本发票补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明确: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只要业务是真实的,发票晚点拿到也没多大风险,汇算清缴时能够取得发票一样可以税前扣除。即便是超过汇算清缴期,也并非就不能扣除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上述规定处理。
谣言止于智者,相信老樊没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