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农村社会中,邻里之间关系呈现出的是一种“熟悉的陌生人”形式,他们既“陌生”又“熟悉”,而“熟悉”就意味着邻里之间必然进行互动,特别是在农村这样一个“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熟人社会中尤其如此。
第一,相比于过去,现有邻里之间的关系变得更为陌生化。近些年来,村民们发现,他们与邻里之间已经没有共同话题可聊、没有共同活动可以参加。邻里之间变得极其冷漠,他们对对方的家事、私事不再关心。一旦有某个家庭的成员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矛盾,如夫妻之间、父子之间的吵架等,或者对方家庭与其他家庭之间发生了纠纷,作为邻里,他们也不再去帮忙劝架,而是“冷眼旁观”或者是“闲事莫理”,以免祸及自身和自己的家庭。他们奉行的是“各家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原则。然而一旦对方过了界,邻里之间就很可能发生各种争吵和冲突,特别是对于本来就有着矛盾的邻里家庭则更为如此。
第二,由于邻里之间也非常地“熟悉”彼此,他们之间也发生着各种各样的互动过程。然而,这种邻里互动更多带有着功利化和理性算计的色彩。在过去,邻里之间的日常交往与互动并不含有功利化的色彩,我们经常可以看到的景象是,在院子里,邻里之间家庭的成员( 特别是老年人、中年人和妇女) 围绕在一起,坐在小桌子四周闲谈、聊天,他们的脸上露出的是一种非常轻松、惬意、高兴的表情。他们聊天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自己的儿女、自家的生活以及对方家庭的生活等,各个邻里都没有任何顾忌,可以随意地评价身边的人与事,如对方在某件事情上做得不对、他的儿女有哪些缺点等等。这些交谈的内容显示出了邻里之间非常亲密的关系和感情,俨然就同属于一个“家庭”。而现如今,这种亲密的关系和情感已经不复存在了,邻里之间的交往和互动体现出的是村民的功利化和理性算计,这主要体现在邻里的“串门”上。
过去的“串门”是非常随意和非正式化的,而如今的“串门”则变得正式化。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许多邻里和村民到某一家“串门”和拜访,都是有事相求于人家,即带有目的性而来,如请人家帮忙解决纠纷、选举拉票、借钱等,所以他们经常要准备一些礼物,以保证自己的事情和任务能够顺利、圆满地完成。而主人家也非常地清楚邻里和村民此次“串门”和拜访的目的,所谓“无事不登三宝殿”,而既然他们登门就必然是有事相求。事实上,村子里的一些年轻人也十分敏感地察觉到这一点,所以,只要有邻里( 特别是成年人) 上门到家,这些年轻人就笑着说: “平常的时候都没见过他们来,这次来肯定有事情。”也就是说,在现代农村社会中,邻里之间的交往与互动是以利益和目的为基础的,带有功利化和理性算计的色彩。
第三,邻里之间的纠纷也正在不断增多。近些年来,在农村,随着农村楼房格局安排和居住模式的变化,邻里之间的冲突和纠纷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邻里之间因为日常生活琐事而引起冲突与纠纷,包括各家的小孩子打架、家长间的斗嘴等,如果两家之前就有恩怨甚至积怨和矛盾已深,那么他们就更容易发生冲突; 二是邻里之间因为修建和盖造楼房而引起的冲突,这一类型的冲突在村庄中发生的次数则越来越多了。在农村,家庭之间纠纷主要出现在日常生活琐事和经济生活两个方面,而家庭间经济生活中的纠纷“大多不是因为经济合作而引起,更多的是由于建房、地界方面的冲突所导致”的。
事实上,邻里之间的纠纷增多还有一些更深层次的原因。一方面农村社会中存在着一些相互冲突的原则。村民在互动中遵循着以下原则。一个是协议原则。现代社会是一个契约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交换和合作都是在契约的基础上进行的。这些契约受到法律的保护,双方签订契约之后,就应该按照契约的内容行事,而一旦有某一方违反契约的内容,他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在农村社会中,协议或契约原则在农民的生活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位置,特别是近几十年在农村社会中建立了一个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契约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邻里和村民之间的冲突与纠纷,但也有可能会彻底地导致双方之间关系的破裂。主要的原因是中国农村社会仍然是一个“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熟人社会,人际关系非常紧密,所以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维持村民之间人际关系的和谐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若非到万不得已的地步,村民们是不会去选择打官司或者依靠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和冲突的。
第四,社会性原则。所谓社会性原则,指的是它并不依据法律和契约原则来进行交换,而是依据在民间社会中流传下来的原则行事。在民间社会中,社会性原则主要有以下三个: 一是“先到先得”原则,也称“先占”原则,指的是谁先占有谁就拥有产权。二是“对半”原则,指的是在产权不明确和不清晰的情况之下,而纠纷双方又别无办法,所以他们就对某一个物品的归属进行平均划分,这一原则在现代农村社会中比较常见。三是“人口”原则,指的是纠纷双方应该以人口数量为准划分对某一个物品的产权归属,这在现代农村社会中虽然比较少见,但也存在于农村中。
而正是因为农村社会中存在着多种原则,这些原则之间又通常是相互矛盾的,而各个邻里和村民都又奉行和遵循不同的原则,所以他们之间才会产生冲突与纠纷。在农村社会中,为了维护原有存在的社会关系网络,邻里和村民之间通常并不事先以法律和协议签订为主要解决手段,而是依据民间流传下来的多种社会性原则进行产权归属。而这不但不会维持原有的社会关系,反而有可能会导致邻里和村民之间关系的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