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1年360诉前高管傅盛违反竞业禁止协议,到2014年腾讯诉前高管刘春宁股权收益纠纷,再到近日的百度诉其前高管王劲侵犯商业秘密案,互联网行业高管离职引发的商业秘密纠纷此伏彼起。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也成为争议焦点。
一、竞业禁止协议
在众多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往往会涉及到竞业禁止协议问题,那么竞业禁止协议的有无对于案件的认定有何影响?
竞业禁止是指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基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禁止特定人在特定期间内从事相关竞业行为的制度。竞业禁止的客体是限定特定行为,主体限于特定人,并且主客体之间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关系,如劳动关系,被限制竞业的职工一般会因此而有机会接触到商业秘密。
竞业禁止协议则是在劳动关系中,劳资双方就竞业禁止约定的特殊合同。竞业禁止义务可区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公司法等法律中的法定竞业限制亦称在职竞业限制,建立在员工对公司的诚实与忠诚义务基础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受其规制。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主要发生在员工离职后,主要依据合同法、劳动法等。约定义务是以契约自由为基础。下面对约定竞业禁止义务和法定竞业禁止义务作简单区分(如下表)。
约定竞业禁止义务与法定竞业禁止义务综上所述,员工在任职期间依《公司法》第147、148条的规定,基于诚实信用和忠诚原则,对公司负有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为尊重离职员工的择业自由和市场的竞争秩序,对于离职之后的相关义务问题,取决于公司与员工之间的自由协商,当然,对于双方达成的期限限制不能超越法律规定范围。
二、竞业禁止协议与商业秘密
就竞业禁止协议与商业秘密二者的关系而言,在某种程度上,竞业禁止协议旨在保护商业秘密,但二者存在不容忽视的差异。竞业禁止协议为企业与员工签订的约束双方的合同,对竞业禁止协议的违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鉴于商业秘密的“财产性”,对商业秘密的侵犯主要承当侵权责任。因此,原告基于不同的诉讼请求基础,最终将导致责任赔偿数额的不同。对于违约责任的赔偿数额问题,除非事先约定违约金,原告需举证证实实际损害数额。对于侵权责任的赔偿数额计算则可依原告实际损害或被告侵权获利或法院依实际情况而定。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
三、企业如何应对高管离职的商业秘密泄露风险
(一)企业的事前防范
1、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
根据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对于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认定标准规定,企业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企业应树立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明确商业秘密的内容范围,教育培训员工的保密观念。其次,就技术方面,设置相关安保系统、隔离措施,包括对计算机软件数据的设密和相关文件、废弃物管理等,同时限定商业秘密的接触人员。最后,企业在员工入职前签署以商业秘密为标的的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明确其保密义务范围、期限及责任。
(二)企业的事后救济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除私力救济外,我国法律法规就其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三方入手。
1、民事责任。对于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员工,主要表现为主动从事竞业行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对于商业秘密的侵害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可要求离职员工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责任。除离职员工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6条第(五)规定的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即与离职员工一同侵犯商业秘密权利的新公司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2、行政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刑事责任。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3条以及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均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处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就商业秘密的侵犯方式予以类型化,明确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量刑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