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付款期的承兑汇票如何实现票据权利?

近年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信用工具,在商品购销中越来越受到企业和单位的欢迎,有时作为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的企业和单位,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在法定的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以致承兑银行拒绝承兑 。发生这种情况,持票人应如何实现票据权利呢?首先我们要清楚要确保票据不能失去权利 ,再谈如何实现票据权利。
一 、 确保票据不失去权利
《票据法》第十七条 规定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银行承兑汇票超过法定的提示付款期限(即汇票到期日起10天内)时,持票人可在票据权利时效期内继续行使票据权利 。
二 、 如何实现票据权利
1.持票人要立即与开户银行联系,取得开户银行的理解和帮肋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 第八十八条规定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因此持票人要积极及时地与开户银行沟通,出具延误理由说明,争取开户银行受理请求承兑银行付款业务 。
2.通过开户银行办理委托收款方式(附有关的 理由说明),请求承兑银行付款 。《票据法》第五十三 条规定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 ,在做出说明后,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 担付款责任 。”如果发生拒付,承兑银行必须出具拒绝证明 。持票人以此取得再次行使票据权利的依据 。
3.对承兑银行出具的拒绝承兑理由书或证明,要认真与开户银行研究,提出反驳的依据和正常的权利要求,继续通过委托收款的方式,请求承兑银行 履行付款义务 。有的承兑银行往往以银行承兑汇票超出付款期限为理由拒绝付款 ,其依据是《支付结算 办法》 第八十七条规定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 。” 这种依据是不对的,这里规定的付款期限,是指的汇票期限,即汇票的出票日至汇票的到期日的期限,承兑银行并不应将此作为拒绝承兑的理由。承兑银行作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所负的责任为绝对责任,即使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为付款提示的,承兑人仍应承担付款责任 。
4.如果票据权利仍未得到实现,持票人可找到当地人民银行,委托其与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银行所在地的人民银行,予以仲裁,负责协调解决 。如果仍不能解决,再向其所在地的上一级人民银行申诉,要求承兑银行付款 。
5.通过以上方法仍不能实现票据权利的,可向司法部门依法对承兑银行提起法律诉讼,请求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汇票金额自汇票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 计算的利息,以及取得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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