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报讯(记者邹乐)擅自散发一日游广告、以不合理低价非法揽客、诱骗强迫或变相强迫购物、擅自变更行程等非法一日游行为,今后将受到严惩。
非法一日游顽疾由来已久,为提高对非法一日游的打击实效,条例一方面规定有相关上位法和本市地方法规规定的,优先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又作出了“兜底”性规定,对其他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明确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7类非法一日游行为,将由旅游、工商、交通、城管执法等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
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擅自变更行程或甩团、甩客;在景区内及其周边地区,追逐、拦截旅游者,索要物品,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及其他情形。
条例还增加了景区应当建设配套服务设施的内容。规定景区应当根据接待需要,按照规定标准,建设停车场、免费公共厕所以及符合环境卫生、通信、安全保障、无障碍等要求的配套服务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