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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
晋政发[2018]30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2020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省环保厅负责)
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全省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中,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省电力(燃煤以外)、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现有企业及在用锅炉执行相应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焦化行业分步实施特别排放限值改造,2018年10月1日前完成40%的焦化企业改造,2019年10月1日前现有焦化企业全部完成改造。其他行业根据修订
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培育发展新动能。积极支持培育一批具有国内和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龙头企业,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快掌握重大关键核心技术,促进大气治理重点技术装备等产业化发展和推广应用。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牵头,省科技厅配合)
加强“禁煤区”建设。2018年10月1日前,11个设区市均要将城市建成区划定为“禁煤区”,并结合空气质量改善要求将城市近郊区纳入“禁煤区”范围,实施联片管控。2020年10月1日前县城建成区均要划定为“禁煤区”。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等清洁能源替代的地区,地方政府应将其划为“禁煤区”。“禁煤区”范围内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禁止储存、销售、燃用煤炭。(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省煤炭厅、省工商局配合)
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制定山西省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2018年底前完成。
实施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整治。按照国家要求制定我省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综合整治方案,严格落实国家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标准要求,编vocs治理技术指南.加大餐饮油烟治理。开展ⅴocs专项执法行.完善地方性法律标准体系。根据国家要求及时对vocs征收环境保护税。
vocs治理和服务专业化规模化龙头企业。完成国家下达的ⅴocs排放总量削减任务。(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配合)
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重点推动太原、阳泉、长治、晋城4市融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联防联控,推动晋中、临汾、运城、吕梁4市融入汾渭平原大气联防联控,建立太原及周边区域县市(太原全市域,晋中榆次区、开发区、太谷、祁县、平遥、灵石、介休,吕梁文水、交城、汾阳、孝义)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省环保厅牵头)
11个设区市开展环境空气质量vocs监测。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2019年底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4市和汾渭平原4市基本完成,2020年
严格考核问责将打赢蓝天保卫战年度和终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山西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办法,做好考核结果应用。考核不合格的地区,由上级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公开约谈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取消授予的有关生态文明荣誉称号。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工作不力、贵任不实、污染严重、问题突出的地区,由省环保厅公开约谈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制定量化问责办法,对重点攻坚任务完成不到位和环境质量改善不到位的实施量化问责。对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予以表彰奖励。(省环保厅牵头,省纪委监委、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配合)(三)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加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
关于印发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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