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刚刚进入盛夏八月,一则新闻标题吸引了人们的眼球:中国移动被法院罚了50万!咋回事?再看详情不禁嗟叹,移动通信业的“大哥大”竟然因为这么低级的错误让法院收拾得服服贴贴滴。
湖北省利川市法院受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死者孙某在为被告李某喷外墙漆的过程中,不慎从五楼坠落摔伤,因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因赔偿一事向利川市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被告李某及证人称孙某在摔落前曾与他人通话,而且情绪非常激动,为证明孙某存在重大过失,被告李某向法院申请调取孙某摔落前的通话记录。
承办法官于2017年8月1日前往利川移动公司调查取证,公司综合部信息查询负责人唐某负责接待。但唐某以《电信条例》等部门规章、公司内部规定、上级部门不批准等为由,拒绝法院调查取证,拒不提供孙某的通话记录。第二天,法院传唤唐某,并向其说明拒绝调查取证将面临的法律后果,但唐某并不以为然,到庭后仍表示不能配合法院查询孙某的通话记录。
于是,利川市法院作出处罚决定书,对利川移动公司罚款50万元,对公司综合部信息查询负责人唐某罚款2万元。
大家都知道,民事诉讼活动有一个重要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要为自已的诉讼请求或抗辩提供证据,举证不能就得承担不利后果,面临败诉风险。但是很多证据材料凭借当事人自身的条件是无法取得的,需要借助公权力方能获得。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又详尽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因此,或为查明案情,或因当事人申请,法院都有依法调查取证的权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一个有效有序的国家,人人都应对法律有敬畏之心。当面临司法机关执法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协助配合,推诿、拒绝,甚至暴力抵抗,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