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盈利以外一无所有的企业,究竟是不是好企业?

“如果把公司股东的利益仅定义为公司的市场价值,那无疑就太狭隘了。”
3月14日,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国经济学会原副主席、哈佛大学经济系andrew e. furer讲席教授奥利弗·哈特(oliver hart)在复旦大学向财视传媒表示,企业需要致力于最大化的,应该是股东的利益,而并不仅是企业在市场方面的价值。
自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于《纽约时报》上提出“企业仅具有一种且只有一种社会责任,那就是在法律或者伦理习俗的社会基本规则下实现利润最大化”之观点以来,虽然管理学界不乏有重量级学者提出不同见解,但在经济学界,能与之平等论辩的声音并不多。
然而,奥利弗·哈特教授则对此观点做出了经济学意义上的进一步辨析。以奥利弗·哈特教授之见,以美式或英式治理结构为代表的当代企业有一个明显特征,即拥有大量的小股东。这一特征,将有可能产生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公司的所有者即股东,虽然其特征是以投票的形式拥有公司相关决策权,但是,这些股东往往人数太多而拥有的股份太少,这使得其难以行使日常的控制权。
这样一来,他们便会把其日常经营控制权委托给公司的董事会,此后,董事会再把这些决策相关的权力,委托给公司的职业经理人。换言之,这以经济学家伯利和米恩斯(berle and means,1933)的著名表述来说就是,“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
第二个问题则是,股权相对分散的小股东们只有很小、甚至完全没有激励去对职业经理人实行监督。监督是一种公共产品。假设一位股东对职业经理人的监督会带来公司业绩的改善,那么其他股东也都能从中获取收益。
不过,假使监督的费用过于庞大,那么,许多股东都会心存侥幸,寄希望于另外的股东对职业经理人开展监督。而当每一位股东都如此设想时,令人遗憾的事就发生了:有约束力的、高效的监督不会或几乎不会实现。
因此,分散的个人股东们的真实经营意愿,有可能会被企业的管理团队所有意或无意地忽略。
奥利弗·哈特教授列举了一个典型的案例:对于沃尔玛超市而言,向低龄儿童出售香烟,以及向大众出售枪支,很明显都将有利于公司利润及市场价值的增长。那么,在现实中,沃尔玛是否应该在不违反当地法律的最低限度之上肆无忌惮地这么做?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而“企业的盈利归盈利、慈善归慈善”是否能够成为一种自圆其说的解决方案?对此,奥利弗·哈特教授也表示了反对:“对于企业而言,赚取利润与社会责任方面的活动,其实往往是不可分割的。假设把沃尔玛里出售香烟、枪支赚取的利润,在收归企业后经由一个专职负责慈善的部门再花出去,这在现实中其实很难在长时期内保证效率。”
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之道,奥利弗·哈特教授则向财视传媒表示,理应构建一个更为全面的、让分散的小股东更有利于发声的公司治理结构。
例如,根据奥利弗·哈特教授的观点,对于一些涉及到生命安全、环境保护等至关重要议题的决策,完全可以引入一个让股东集体投票的机制:“当然,我们不该建议说,公司的董事会应该就大大小小的每一项决策都询问股东们的意见。但是,当一项决策会事关重大的社会效应时,为什么不呢?”
由此,对于日常经营时的高效,以及重要议题时的理智,企业将有可能更好地实现平衡。如同奥利弗·哈特教授所言,“总体上来看,股东的利益与企业的市场价值并不应该被等而视之。企业需要致力于最大化的,毫无疑问应该是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