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是指由具有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运用一定科学的方法对土地、房屋和包括地上附属物、机器设备等整体资产在内价值的一种估量。该程序是确定后期拆迁补偿数额的依据。
我们知道,评估机构作为第三方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保持一种实事求是、客观中立的立场,但是现实情况中由于在行政机关的领导之下,很难摆脱公权力的束缚,毕竟考虑到还要在当地开展相应的业务。
既然如此,我们要还想保证实体的大体公正,就要从程序上来把握。下面我们来看一下企业拆迁中评估应该遵循怎样的程序。
一、评估机构的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这里要注意,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评估机构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二、评估的前期工作
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三、评估异议的处理
这里的异议包括:评估项目是否存在遗漏、补偿标准的高低、评估方法的选用等。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总之,评估对于摸清家底,维护企业资产的完整性有很重要的意义。所以在评估有异议时要及时提出,以免后期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或者前期企业可以自行聘请外地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对自身资产进行评估排查,以做到心中有数。特别是有强拆迹象的企业一定要提前做好整体资产评估,以免强拆后无从评估,造成巨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