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管辖的法律效力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管辖权,一般都是指在当地地区的管辖,因此不受到别的地区权利的侵犯。那么专属管辖的法律效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专属管辖的法律效力
专属管辖是地域管辖的一种形态,从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看,专属管辖具有如下效力:
(一)排他效力。当法律规定某类案件专属于某一或者某些法院管辖,便意味着唯有法律规定的法院才有权受理和裁判这类案件,其他法院均无权管辖这类案件,当事人不得向其他法院提起诉讼,其他法院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来受理这类案件。排他性是相对于法院而言的,是针对法院所产生的效力。
(二)排除效力。排除效力是指排除当事人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力。排除效力是由排他效力衍生的,是相对于当事人而产生的效力。专属管辖的案件既然只能专属于法律规定的法院管辖,当然也就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改变专属管辖。
(三)限制效力。专属管辖的效力还表现在对牵连管辖的限制上。牵连管辖又称合并管辖,是指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因另一案件与该案件存在牵连关系,而对另一案件一并管辖和审理。牵连管辖的实质是对某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基于牵连关系取得了原本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的管辖权。牵连管辖适用的主要情形是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和被告提出反诉。
二、专属管辖适用于哪些案件
下列案件,由法律规定的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土地上的附着物,如建筑物、农作物等。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便于受诉法院勘验现场,调查收集证据,也便于裁判生效后的执行工作。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主要有两类:一是在港口进行货物装卸、驳运、保管等作业中发生的纠纷;二是船舶在港口作业中,由于违章操作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港口作业纠纷属于海事海商案件,应由该港口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与主要遗产所在地是一致的,则该地法院具有管辖权。二者不一致的,则这两个地方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任选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分散在几个法院辖区,应以遗产的数量和价值来确定主要遗产所在地,进而确定管辖法院。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主要遗产是不动产,应当按照遗产纠纷来确定管辖法院,而不是作为不动产纠纷来确定管辖法院。
(四)因在我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我国法院管辖。
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合同地域管辖而非专属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域管辖的程序性规定。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管辖。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由施工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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