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人去世,债务是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偿?这钱还能要回来吗?

上海讨债公司至诚收集案例:小张与小李是多年的好友,因此两人在资金周转困难时经常相互帮衬,也都会及时还上,彼此极为信任,几乎从未因此闹过矛盾。去年2月至6月那段时间,小张家中出现了变故急需用钱,陆续向小李借款近60万元并留下了欠条;没想到天有不测风云,三个月后,小张因突发疾病逝世,那个时候他才还了小李十几万借款,即剩余40多万未还清。
据清算,小张的遗产约20万,在此之前小张的丈夫及父亲张某都已经去世,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就剩下了其母袁某和儿子万某,在要债无果后,李四将两人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偿还张三未还清的欠款。
因为欠条转账记录等真实有效,债务的认定方面没有什么波折,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和小张生前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有效,小李要求债务人归还借款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可小张已经去世,这笔债务究竟是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偿呢?根据继承法规定,死者的债务应由他的遗产来清偿,债权人以债务人的继承人为被告起诉,目的就是要求继承人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偿还债务,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则直接用遗产来清偿。
对此小张的母亲直接表示放弃继承,所以无需为这笔债务负责;万某因为尚未满十八岁,其爷爷作为监护人也表示想放弃继承,但他又提出应该在这笔遗产中留出万某成长期间的学费生活费等费用,而相关法规中明确:“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因为万某要有继承权才能才能享有获得“保留适当遗产”的权利,爷爷放弃继承的行为存在侵害万某合法权益的可能,所以法院认定爷爷这一举措无效。
又因为万某是未成年人,没有工作能力,父母双亡,也没有收入来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意见》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即需要为万某预留适当遗产后再进行债务的清偿。
最终,法院判决在小张的可继承遗产中为万某预留5万元,剩下的用于偿还债务,原被告双方对此都没有提出异议,同时他们也在尝试寻找小张有没有其它的遗产。
总而言之,父债子偿和人死债消其实都是有限制的,如果有继承人继承父母的遗产,那么债务也要在遗产范围内继承;如果债务人;没有遗产也没人愿意继承还款义务,那么就真的是人死债消了;因此我们在出借钱款时,还是要注意评估债务人的还款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