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盘龙区代理营业执照
为加快推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下称统一代码)的使用,有序做好已登记企业证照的换发,现就换发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按照《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和《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2015〕50号)文件的要求,未加载统一代码的企业营业执照在2017年底将停止使用,改为使用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二、2018年1月1日后,未更换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其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仍然有效。但各部门目前均使用统一代码办理业务,为避免影响正常经营,未办理营业执照更换的企业需尽快办理营业执照的更换。
三、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要求,加大政策宣传和引导力度,继续有序做好已登记企业证照的换发工作。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对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核发加载嵌入原9位组织机构代码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核发加载新的统一代码营业执照。对于营业执照上已加载统一代码的企业,无需更换营业执照。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换发按照《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要求执行,旧版执照仍然有效。
消费投诉公示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和消费提示警示工作基础上,强化社会监督、推进消费社会共治的新探索。2016年,工商总局选取上海、重庆、江西三地开展为期一年的消费投诉公示试点,取得明显成效,得到广大社会公众的关注和认可。为进一步探索消费投诉公示制度,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提高消费者满意度,提振全社会消费信心,完善促进消费的机制,增强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作用,工商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消费投诉公示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的精神和平新时代中国特色思想,落实《“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建立消费投诉、消费公开公示制度”的规定,完善促进消费的体制机制。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开展消费投诉公示试点,打通消费的事后救济和事先预防环节,加强企业信用监管,助推信用体系建设,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强化社会组织、和公众的监督作用,促使经营者落实消费主体责任,提高诚信守法经营意识,推动消费纠纷的源头治理,进一步构建消费的社会共治格局,努力营造安全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
(三)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协同推进。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化系统和平台,加强企业信用监管、消费投诉公示、消费提示警示等模块集约化建设;加强协作配合和工作联动,实现投诉公示跨行业、跨层级、跨部门协同推进,投诉信息互认共享、多方利用。
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从消费者投诉集中、反映强烈的区域、行业着手,抓住涉及面广、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问题,以点带面,逐步扩大消费投诉公示的覆盖面;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开展度的投诉公示,提高公示的综合效应。
坚持客观公正、全面真实。在保护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将影响消费者选择的投诉信息予以全面、真实、客观公示;恪守合理行政原则,避免干扰市场正常竞争秩序,始终让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坚持开放创新、社会共治。鼓励先行先试,创新公示模式,拓展公示渠道,开放公示信息资源,扩大公示信息的应用面;建立公众参与、企业更正信息等途径;构建政府、企业、公众共同参与、优势互补的社会共治格局。
(一)加快建设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在现有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形成规模化审查能力基础上,重庆商标审查协作中心2018年4月形成实际审查能力。同时,根据商标申请量增长实际,统筹增设2至3个京外商标审查协作中心。现有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根据承担的审查任务,适度扩大规模和人员数量。
(二十)建设人才队伍。努力推进商标审查审理队伍专业化建设,不断优化调整充实审查审理人员力量。支持京外商标审查协作中心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等工作。开展总局相关司局与京外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干部双向挂职工作。强化商标辅助人员的长效管理和培训。
二、工作内容
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在本辖区内积极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试点,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规范公示程序,探索公示方式,界定公示范围,拓展公示渠道,评估公示效果,加强宣传引导,营造社会氛围,切实发挥公示作用。
(一)科学选择试点区域
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至少选择一个地级以上城市开展消费投诉公示试点工作。选择试点城市应当综合考虑当地消费活跃度、市场主体集中度、消费投诉量、消费工作基础、社会信用体系及“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水平等因素,确保消费投诉公示试点有良好的工作基础和大数据支撑。条件成熟的地区可以自主选择扩大试点区域,不断扩大试点覆盖面。
(二)建立健全试点制度
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客观真实、及时全面、公开透明、程序正当等原则,围绕消费投诉公示对象、内容、方式、媒介、程序、更正、救济、内部管理、社会监督、风险防控等方面,探索建立专门的工作制度,并在实践中及时优化完善,不断提升消费投诉公示试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三)合理确立公示内容
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把有关经营者的下列信息纳入消费投诉公示范围:1.经营者工商登记信息;2.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受理的投诉量;3.投诉的调解成功率(包括投诉后自行和解)。各地在此基础上,可自行探索增加公示内容(如投诉详情、投诉量占销售额比例、热点问题、苗头性问题、潜在风险等)。
(四)探索拓展公示渠道
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从扩大消费投诉公示影响力、确保性、满足消费者获取信息便利性等角度综合考虑,积极探索投诉公示渠道。可以在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主流媒体等平台集中公示投诉信息,也可以通过12315“五进”站点、“一会两站”、放心消费创建单位等渠道公布投诉信息,还可以结合消费教育引导工作广泛拓展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公示渠道。
三、时间安排
(一)前期准备(2018年第一季度)
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试点区域,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和工作制度,试点工作负责部门,与工商总局消保局建立试点工作联系机制,做好试点前期准备工作。
(二)试点实施(2018年第二、三季度)
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试点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经营者消费投诉公示试点,探索符合地域、行业实际情况的公示内容、公示方式、公示程序等,积极扩大公示影响力。及时向工商总局消保局上报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三)评估总结(2018年第四季度)
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明年第四季度对公示试点情况进行总结,并于明年11月30日前向工商总局消保局提交试点工作报告。工商总局消保局将视情况到部分省(区、市)开展专项调研。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争取当地委政府支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试点单位的责任人和联系人,形成层层抓落实的责任机制。要确保工作质量,建立健全信息审核和发布流程,严格把关,避免出现公示信息错误、疏漏、重复等现象。把消费投诉公示试点纳入工作考核,保障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融入全局工作
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好消费投诉公示试点作用,形成新时期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抓手,与信用监管、信用体系建设、消费者满意度指数测评、放心消费创建、“诉转案”、消费提示警示、行政指导约谈等其他工作深度融合,同步推进,互相促进。进一步提高监管执法的预判性、精准性、有效性。
(三)打造工作品牌
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把消费投诉公示作为践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新举措、建立消费社会共治新机制、服务经济健康发展新模式的品牌,与委政府发展重点和民生重要领域合拍共振,大力争取行业、企业支持配合,把公示工作和改善消费环境、联合奖惩、服务民生相结合,不断扩大知晓度和影响力。
(二)提升地方商标受理窗口服务水平。加快地方商标受理窗口申请设置审批,将原来的集中审批改为随申请随审批。开通地方商标受理窗口网上申请权限,增设个人网上申请自助终端,扩展受理商标业务范围。安排人员指导当事人提交网上申请,增加商标业务流程信息查询、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打印发放等功能,提供商标业务咨询,进一步增强公共服务能力。
(十六)统一思想认识。加强思想引导,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平总在报告中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的要求上来,统一到总局组关于深化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决策部署上来,深刻认识理解进一步完善商标审查体制机制、提高商标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的重要性和紧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