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的犯罪行为,受害人如何提起自诉

《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天津房产纠纷律师是致力于处理涉及房产建设、买卖、租赁及拆迁等方面纠纷业务的专职律师。
自诉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刑事诉讼。被害人提起自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提起自诉的主体
提起自诉的人应是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被害人的近亲属。
1、被害人本人。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对于法律规定允许向人民法院自诉的,受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2、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行为能力、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3项的规定,法定代理人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丧失行为能力的人,也就是没有行为能力的人,包括因未成年而无行为能力的人,也包括因精神病而丧失行为能力的人。
在诉讼上,没有行为能力和丧失行为能力包括完全无诉讼行为能力和限制诉讼行为能力两种。完全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受害人,其自诉权由法定代理人行使。限制诉讼行为能力的被害人,本人可以提起自诉,由法定代理人帮助诉讼;如果被害人本人不提起诉讼的,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定代理人可以代表受害人提起自诉。
3、被害人的近亲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8条的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提起自诉,根据《刑法》第98条的规定,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告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7条的规定: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前款规定的原因,被害人不能自诉,由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代为告诉人应当提供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6项的规定,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2)提起自诉的条件下
提起自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提起自诉的主体必须是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亲属。
2、提起自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自诉方必须向法院提供被告人的姓名、性别、住址和工作单位基本情况。
3、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根据《刑法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范围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4、必须在追诉时效期限内提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消案件。关于自诉案件的追诉时效期限,适用关于犯罪追诉时效的一般规定。
(3)提起自诉的程序
提起自诉,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刑事自诉状。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自诉,由法院工作人员制作告诉笔录,并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认为没有错误的,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自诉人(以及或者代为告诉的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等基本情况;
2、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以及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和具状时间;
5、证人的姓名、住址以及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被告人是两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被害人提起自诉后,如果被告人悔过自新,愿意承担法律义务的,被害人可以撤回自诉。